[建議] 廣告文的消極定義(供參考而已)
廣告文是太過模糊的概念
我沒辦法積極去定義(不是我的專長阿...Orz)
雖然定義是很難的一件事
我試試改用消極定義的方式
如果用消極定義法(不具備何要件即不屬於廣告文)
1.不要涉及商業利益的輸送
(行業的直接負責人應該避嫌,非直接負責人應為可接受的範圍)
(那是不是要再分跟直接負責人是否有一定範圍內親等關係或是職務關連也太複雜)
(假使火鍋店的老闆自己出來PO介紹應禁止,但是工讀生應該是可以允許的)
(但是這涉及認定上的困難,到底電腦前那一個人是誰呢@@a)
(說不定PO的人就是老闆但是看不出來,他直接獲有商業利益我們也不知道)
2.不要以誇張、誇大不實的形容或語句出現在內文
(這可以從內文的語氣、結構、整體表現觀察出來)
(商人的語氣大致上一定跟版友所使用的不大相同)
(內文是否有運用美工刻意表現)
(白話一點就是看不下去,太"憨古"了)
3.不是故意行為
(凡是大量的PO文、大量的轉錄、事後經人警告依然不聽勸告的皆屬之)
4.希望有人來補充,如果你對此有自己的看法。
PS:這是很難定義的東西,標準的提出也是很難,所以我才會希望刪除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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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en0110 來自: 220.135.112.185 (10/07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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