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消費券之買賣文
97.12.05 總統令: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66001 號令
第 6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 力、光
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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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配合政府相關法規
在此重申
本版買賣文不得出現"以消費券兌換現金"一事
或進行以上條文所規範不得行使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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