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緊急公告-關於菸品相關文字規範
菸害防制法規定
第 9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
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
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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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全面禁止菸品文章
包含贈送,詢問販售地點,甚至是"菸盒"交換
另外包含菸草,水菸等物品,也在禁止範圍內
請版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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