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彰化警想挽回女友竟違規查個資 懲戒法院判休職6月已刪文

看板ChangHua (彰化)作者 (天空之島拉普達)時間2周前 (2024/12/05 21: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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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彰化警想挽回女友竟違規查個資 懲戒法院判休職6月 彰化一名劉姓警員因與前女友有感情糾紛,為了確認她是否已經結婚,且希望透過親友力 量幫自己復合,竟私下蒐集前女友及其親友資料。今年1月,因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 刑,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劉員身為警職人員卻因感情因素觸法,有損機關形象、 政府信譽,及侵犯被害人資訊隱私權違失行為,故判休職6個月處分。 判決指出,劉員於2021年6月起至隔年11月起,擔任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任職時,竟非 法查詢被害女子的婚姻狀態,及其相關個人資料,更透過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其胞姊、胞姊 夫的個資,並在系統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及「警勤區訪查」等不實查詢事由,損 害警政知識聯網等系統管理正確性。 該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員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 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元。 懲戒法院審理時,劉員宣稱因為與被害人曾經交往,一度論及婚嫁,後來發現對方劈腿第 三者陳男,且與陳男互許未來結婚,為了挽救感情求證事實,才會觸法,該部分已受上級 處分。因一時情急驚慌失措、失慮不周而好奇心驅使偷查對方及胞姊等人個人資料,仍當 接受該有之處分,並檢討自省悔過。 劉員更向法官指出,自己已經受到警局的行政懲處,當年考績亦為丙等,是否有行政法上 一事不二罰、一事不再理等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牴觸競合問題? 法官認為,該案事證明確,刑事確定判決也同此認定。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同一行為 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 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明示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 原則。換言之,同一行為若已受行政罰處罰者,仍得再予懲戒。 法官認定,劉員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屬實,且已承認犯行,事證明確,故判處他休職6個 月處分。 新聞網址︰https://reurl.cc/xp9mp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148.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ngHua/M.1733405811.A.A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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