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子衝咖啡廳「沒消費還偷充電」店員制止還被嗆!超慘結局曝光
女子衝咖啡廳「沒消費還偷充電」店員制止還被嗆!超慘結局曝光
南部中心/鄭榮文、陳芷萍 嘉義市報導
嘉義一名吳姓女子,跑到連鎖咖啡店內去坐,沒有消費卻未經店家同意,用手機充電,甚
至還大聲播放影片,吵到其他顧客。店員上前制止,要求她要消費,沒想到女子竟然理直
氣壯的說,這裏是公共場所,又不是你家,最後店家報警,警方依竊盜現行犯,將人逮捕
。
吳女事發隔天重回咖啡店,拿出驗傷單,控訴店家和員警在逮捕過程中害她受傷,堅持自
己沒有錯。(圖/民視新聞)
「有本事叫你們老闆出來道歉啊!員工還可以強迫客戶道歉,然後在那邊錄影!而且這裏
是公共場所,不是你家,我有去你家消費嗎?用的是你家的電嗎?」女子到咖啡店沒有消
費,卻私接店內插頭替手機充電,遭店員制止,竟然理直氣壯的反嗆回去,連員警都看不
下去,將人上銬帶回。
嘉義市長榮派出所長謝承哲表示,113年09月19日16時07分許,接獲報案中山路某咖啡廳
有糾紛,經了解係吳女未於店內消費且未經同意使用手機充電,經店員多次勸阻制止不聽
,店家已明確拒絕吳女使用電能,吳女仍不願意消費或離去,店家對吳女行為報警,請警
方依法處理。全案警方依竊盗現行犯逮捕吳嫌並當場告知權利,依竊盜罪移送偵辦。
這起消費糾紛發生在嘉義市中山路一間連鎖咖啡店,店家表示,這名吳姓女子至少來過四
、五次,每次都像這樣,坐著卻沒有消費,這次是因為她播放影片沒有戴耳機,聲音太大
聲,吵到其他客戶,店員才會出聲制止。吳姓女子被警方帶走後,隔天又再回到咖啡店,
還穿著一模一樣的衣服,要來跟店家調監視影片,為自己討公道。
吳姓女子說,「店員強迫我消費,我跟她說,我不消費,我人不舒服,我沒有消費,她就
是報警處理,警察他沒有拘票証,拿手銬銬我的手,整個手腳都受傷。」
吳姓女子跑到連鎖咖啡店內去坐,沒有消費卻偷充手機,甚至還大聲播放影片,吵到其他
顧客,店家報警抓人。(圖/民視新聞)
店家無奈的說,「她多次來這裏然後都沒有消費,低消沒有限制金額,你只要消費就像30
塊也是ok的。她每次來都帶著手機在樓上座位充電,然後看影片都放很大聲,影響到我們
的客人。」其他民眾認為吳女的行為不妥,「最起碼你要有一點消費,你占位人家要怎麼
做生意啊。」
吳姓女子伸出雙手,拿出驗傷單,控訴店家和員警在逮捕過程中害她受傷,堅持自己沒有
錯。店家也沒拒絕她調閱監視畫面,決定交由司法來處理。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4920U12M1/amp
應該是嘉義市中山路的路易莎
她還有在google評論留言
對錯自有公道
希望吳小姐以後店內追劇小聲點
會比較好些。
影片:
https://youtube.com/shorts/h9D59MM0zpI?si=crAMHQ3RdDynN0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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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旁觀民眾尚未知曉其犯罪行為,所以無法逮捕,但如果店員高喊竊盜,旁觀民眾
是可以逮捕之。
不過,此案例,店員及旁觀民眾,並沒有實施逮捕行為,而是報警處理,警察到場,依據
刑訴88,現行犯逮捕之,吳女抗拒逮捕,依據刑訴90,使用強制力。
補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明示:
(1)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者,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
逕行逮捕。
(2) 可見是否現行犯,係以時間點為其區辨,刻正實施犯罪中之人,即屬現行犯,與犯罪
性質無關,亦不因其犯行或與犯罪有關之物品,是否業經發覺或查獲,而有不同。
(3) 然為防止犯罪繼續實施,致損害擴大,及犯人逃亡或湮滅證據,不得不採取緊急處分
,故犯人以外之任何人,若發現正在實施犯罪之人,均得以其為現行犯,逕行逮捕,毋須
依憑法院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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