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嘉義妻車內藏GPS抓外遇 丈夫確實偷吃、她卻被判3月
嘉義妻車內藏GPS抓外遇 丈夫確實偷吃、她卻被判3月
2026-08-30 09:51
聯合報 記者李宗祐/嘉義即時報導
嘉義田姓女子懷疑丈夫出軌,為蒐集侵害配偶權證據,找人在丈夫使用的汽車內偷偷裝設
GPS追蹤器及密錄器,持續約1個月掌握行蹤、錄下車內談話,並將錄音拿到侵害配偶權民
事訴訟使用。嘉義地院審理確認丈夫確有婚外情,但認為抓外遇不能成為違法監控的理由
,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田女3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記載,田女懷疑丈夫高姓男子與鍾姓女子有婚外情,為取得相關證據,2023年3月間
委託不知情人士,在高男使用的小客車內裝設GPS追蹤器及具有錄音功能的密錄器。
設備裝設約1個月,GPS可掌握汽車位置、移動方向及停留時間,密錄器則錄下車內談話。
田女後來對高男、鍾女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並將錄音光碟提出作為證據;高男與鍾
女收到訴訟資料、閱卷後,才知道車內曾遭錄音,之後提出刑事告訴。
田女坦承裝設GPS及密錄器,但否認犯罪,辯稱汽車登記在她名下,丈夫使用她的車,她
想知道車輛在哪裡;辯方律師主張,高男疑有婚外情,田女是為維護配偶權及保全訴訟證
據,並非無端窺探隱私。
法院認為,汽車雖登記田女名下,但長期由高男實際使用,密錄器錄的是車內談話,GPS
及密錄器也裝在使用人不易察覺的位置。高男及車內乘客對行蹤、停留地點及車內談話仍
有合理隱私期待,不能因汽車所有權屬於田女,就認為可以未經同意進行追蹤、錄音。
法院表示,夫妻雖有婚姻忠誠義務,但不代表其中一方必須接受另一方全面監控日常生活
及社交活動,也不能僅因懷疑外遇、需要蒐證,就任意窺視、竊聽配偶或相關人士;田女
持續蒐集行蹤及談話約1個月,已逾越合理蒐證範圍。
高男與鍾女的婚外情另經民事判決認定,兩人須對田女負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刑事部
分,法院考量田女是為蒐集婚外情證據,犯罪動機並非惡劣,竊錄內容也僅用於相關民事
訴訟,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GPS、密錄器及竊錄資料等沒收。全案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9722485
抓姦取證要有方法
不能違法取證
否則就會被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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