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後續....

看板FengYuan (豐原)作者 (Dream!)時間16年前 (2009/11/27 23:58), 編輯推噓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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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幫原po的的媽媽集個氣 僅祝 早日康復 再來回覆一下原po的問題 關於對於肇事者的求償部份 在法律上要優先考量的是 你和對方是否已經簽署和解 若已簽署和解 那麼就得依照雙方簽署的和解書上來做 就算真的後續有什麼問題 對方也不必負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最多也只是要承受良心上的譴責 尚若未簽署和解 則依照現行法律來說 如果確認肇事責任歸屬於對方時 除民法第184條外 民法又於第193條明文指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照最高法院在78年第9次民事庭中決議的解釋 看護費用屬於生活上"增加"的支出 經醫師證明確認有實際申請看護之必要時 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看護費用 而其三餐、交通亦同樣可以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下求償 若對方提出因由親屬看護而未有實際上之看護費用支出之疑慮 依照民法第193條指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是指原本事前並無此需要 因為受侵害才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 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是為親情 而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 並不能以金錢來評價 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 而彼此免除支付義務 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然不能拿此項來恩惠於肇事者 於法律上之判決 並無此項免除之依據 至於如果原po母親有在上班了話 可以依照民法第193條向對方要求工作減少部份的求償 亦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提出求償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爾外若雙方都是為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的車禍 依照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可以要求對方對於維修費用賠償 --------------- 在某些情形下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以上所述僅為個人見解 如仍有疑慮之部份 尚請原po來信討論 或向相關單位求助之 最後再一次 祝福原po媽媽 早日康復 -- Enjoys life but is not the life enjoys you 享受人生 而不是讓人生享受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3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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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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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丁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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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專業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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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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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自己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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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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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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