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買賣文相關的板規(自此公告後開始뀠…
有鑒於最近發覺許多板友po買賣文卻屢屢違規的部分
以下列出比較常違反的部分:
1.
2-1.1 買賣文定義
交易發生地點為高雄縣內且徵求方為鳳山板友(填寫過選項鳳山板之版友名單)
並且板上發表過5篇文章以上 (其中不得包含買賣和自介及合購文)。
(五篇文章以我按A搜尋作者,可在板面上看到的文章數為主)
2.
2-1.2e 若張貼買賣文前未填寫板友名單,板主得以逕行劣退。
3.
2-1.3 涉及金錢交易請勿使用[徵求],違者刪除劣退,二犯則比照累犯罰則。
基本上是以上列出這三條。
上次被劣退+水桶的板友,經來信說明以及與另外一位板主討論過後,認為先行警告即可
但是從那篇文章到我這篇公告文這中間的買賣相關文章,我想好幾篇都明顯違規了。
基本上,不希望太嚴格執行是因為鳳山只是個小地方板,不必要像高雄板那麼嚴謹。
但是我認為還是該有一定的界線,不然乾脆把相關板規廢除就好了,不是嗎?
關於2-1.1的部分,由於先前已經有許多板友發表過買賣文但卻不符合規定也未被處罰,
所以這部分我想就按照既定的方式來就好,我可以不嚴格執行這部分。
但是,2-1.2e以及2-1.3,只要從這篇公告發布之後,po買賣文但是卻查詢不到版友文者,
一律按照板規執行,刪文劣退並不予事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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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買賣文相關板規都不先看看就發文違規,我想被處罰也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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