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北警辦案結識少女辯有情愫親嘴3次換休職10月已刪文

看板HsinChuang (新莊)作者 (Gnst)時間3周前 (2025/03/08 09: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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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辦案結識少女辯「有情愫」親嘴3次換休職10月 2025/03/07 13:02 潘千詩 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江姓員警因辦案結識一名15歲少女,前年間因三度親吻少女嘴唇,被判緩刑4年定讞,新北市警局為自清把江男移付懲戒。江男上訴認為,親吻時已經沒有承辦少女的案件,且是因「情愫」而發生,懲戒法院仍判決江男休職10月定讞。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江男任職光華派出所期間,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負責為少女製作筆錄,分別於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處、同年4月初在江男住處客廳,及2024年3月間某日,在江男住處陽台,親吻少女嘴唇。少女因懾於他承辦其案件之權勢,未反抗或拒絕。 第一審根據刑事判決,江男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認為江男違失事證明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違失行為,判決休職,期間10月。 江男不服,他上訴主張發生親吻的時候,已經不再承辦少女的竊盜案,少女未因身分而屈從,僅是因朋友關係產生情愫,第一審認定權勢猥褻,有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縱認江男損害政府信譽,但情節甚微,少女不希望究責,且兩人已達成民事和解,應衡酌是否仍有懲戒必要,或改判較輕之懲戒處分。 第二審認為,江男利用製作筆錄的機會結識少女,要求加LINE,進而發生親吻行為,與職務具關聯性,應認屬職務上違失行為,原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並無不當;原審已詳加審酌各項情狀,作成休職10月之懲戒處分,並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違反比例原則,江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https://bit.ly/4kpBPbE 色警趁辦案...帶少女回家強吻3次 確定有罪還被休職10個月 2024-09-27 12:21 林孟潔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江昱辰藉承辦案件的機會,三度在住家等地強吻15歲少女,對方因懾於他處理案件的權勢而不敢反抗,江在法院審理時和少女達成和解,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判刑1年,緩刑4年確定;另外,懲戒法院也判決江休職10月,可上訴。 江昱辰因承辦案件的機會,負責替少女製作筆錄,他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處親吻對方嘴唇,又於同年4月初、今年3月間某日二度將少女帶回自己住處,於客廳、陽台強吻得逞。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3罪,每罪判刑5月,應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考量江已經和少女和解,宣告緩刑4年定讞。 新北市政府認為江昱辰有受懲戒必要,將他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指出,江雖未提出答辯,但他在警詢、偵訊時皆坦承犯行,也有相關刑事判決可以佐證。 懲戒法院認為,江昱辰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確實有懲戒必要,審酌江身為警察人員,卻沒有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的信譽,但考量他犯後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達成和解並履行全部條件,足認已有悔意,判決休職10月。 https://bit.ly/41Ph5m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73.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sinChuang/M.1741398884.A.8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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