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出售、合購、代買、出租規定 請注意!!!

看板HsinTien (新店)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3/12 22:16),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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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結束 #1DUtonga (HsinTien),目前買賣文條例投票已經出現結果 這是現在買賣文的注意事項!!!千萬要仔細看清楚唷 =================================================== 簡易版本 A.買賣、合購、代買、出租,只要跟$$有關的,在本版,就是買賣文 !! B.先發自介 + 三篇文章 => 等七天 => PO買賣文 => 再等七天 => 下一篇買賣文 (不含買賣、自介) C.預設格式內的每一項都要填寫清楚,不可以漏寫,這樣才不會被刪文!!! D.萬一文不合規定被刪,或自己刪掉了,還是必須要再等七天才能po下一篇 ================================================================= ↓↓↓↓↓↓ (更詳細的規定列於下面) ↓↓↓↓↓↓ 細部規定列於以下 1.買賣文內文需填入AID碼或自介文位置,未填者刪文 (不會的請看 #1DUur4SQ 看不懂上面亂碼的 http://www.ptt.cc/bbs/ask/M.1197870241.A.1D6.html ) 2.發買賣文前於本版需至少有三篇文章,且48小時內需自行保證未被任何原因刪除 自介文、買賣文、無關新店文、灌水文(50字↘) 皆不計入在三篇內 3.買賣文七天一篇,買賣、合購、代買、出租等文皆視為買賣文合併計算 (Ex.4/10=>4/17) 簡單分辨方法:你會拿到錢(現金)的,就是買賣文 4.標題僅能為 [買賣]、[合購]、[代買]、[出租] 以其他標題、推文、簽名檔 及任何方法偷渡買賣者,仍視為買賣文 5.於發完自介七日後才能發買賣,且自介文不得低於50字 (預設格式不計) 6.因處分兩項選項票數一致,以較低的為主,故處分標準 無自介買賣=> 直接劣退 自介未滿七日發買賣=> 水桶一個月 自介滿七日後一般違規=> 警告一次,二犯水桶一個月 7.如有面交必須包含新店。物品須明確標註價格,不得來信議價 8.輕微違規:1,7項、標題錯誤、內文混亂 因犯行輕微,僅刪文處份 9.因任何原因遭刪文者,亦視為已發買賣文,需再等7日方可po下一篇 (Ex.4/1違規遭版主刪除=>4/7才能再po) 10.以上規定緩衝期一個月,自本公告後至 4/11日23:59止 期間違反本規定一律警告+刪文處分,但期間二犯即立刻比照正式規定處分 該警告處分不溯及既往,於緩衝期結束後亦消滅之 =======以下為舊買賣文規範其他資訊====== 16 ˇTaipei_dep 租屋 ●文章前有註記S者請修正內文或標題 56 stussyhot 17 ˇTaipei_tao 租屋 ● 套 房 版 HOT 18 ˇTaipei_ya 租屋 ●雅房板*即日起違規就劣退 見置底 51 ice6409 我在哪? 生活娛樂館 生活, 娛樂, 心情 Life_Info 資訊 Σ日常資訊站 → 問版/租屋/資訊/? [徵小組長] Taipei_dep 租屋 ●文章前有註記S者請修正內文或標? stussyhot --------------------------------------------------------------------------- 為了眾網友靈魂之窗的安全以及相關刑責 衛生署自94年6月20號起 醫療器材全面列管 所有的醫療器材販賣者都必須具有藥商許可執照 否則依藥事法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30001 (不想被誤認恐怖連結 XD 請自行複製貼上吧) 之前版主群有向法律系的朋友查詢 誠如目前衛生署規定(版規中有說明 也可直接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依同法第92條, 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隱形眼鏡屬醫療用品不得在網路上販售 3-2 附錄A:禁止刊登的項目 [1/2] P.13 * 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 藥品 * 眼鏡/彩券 * 保育動物產製品,如象牙 * 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 警用物品,如手銬/警徽 * 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 流通貨幣,如新台幣 * 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 *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 權利車/酒類/贓物 * 活體動物 * 統一發票 * 醫療器材,如隱形眼鏡/隱形眼鏡藥水 *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 人體器官 * 煙火/炮竹 * 情趣用品 * 有價證券,如股票 * 剪標品/他人物品 * 二手內褲/絲襪(不含全新品) * 專用垃圾袋/垃圾袋抵價券,如台北市專用垃圾袋 *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例如:完全自殺手冊 * 羅勒籽(未經政府認可其成分及作用) 提醒:如發現以上禁止刊登的項目,請傳水球或寫信向板主告知 提醒:如需查詢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下頁[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 3-2 附錄B:禁止刊登的項目 [2/2] P.14 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 http://www.ruten.com.tw/system/server_center.htm?00060005 Y拍禁止刊登項目 http://tw.help.yahoo.com/auct/policy/item/index.html 羅勒籽 http://img.ruten.com.tw/1107/0424/w/e/wekiya/11070424611030_909.jpg
隱形眼鏡藥水 http://www.ruten.com.tw/security/subpoena/FAX_from_Unknown.pdf 台北市實施垃圾帶隨袋徵收制度,市民丟棄一般垃圾,必須使用【台北市專用垃圾袋】, 而專用垃圾袋依照【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規定,未與本局簽約 者,不得私自販售。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二項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之罰鍰。 P.S.棒球門票,遊樂園門票,電影票...等,皆屬於遊樂票券 ※ 編輯: turtao 來自: 124.6.22.58 (03/13 00:21)

03/13 02:05, , 1F
收到了 下次會乖
03/13 02:05, 1F

03/13 11:42, , 2F
對 大家要聽話要乖
03/13 11:42, 2F
3/15少數板友反應規章複雜...故加註簡易板... ※ 編輯: turtao 來自: 112.104.20.28 (03/15 00:21)

03/17 19:56, , 3F
想請問板主 若賣出的話 下次再賣原來賣出的要刪嗎?
03/17 19:56, 3F

03/19 23:57, , 4F
可刪可不刪
03/19 23:57, 4F
※ 編輯: turtao 來自: 140.116.85.204 (03/29 16:12)

08/01 21:07, , 5F
已收錄
08/01 21:07, 5F
文章代碼(AID): #1DUu0bZy (HsinT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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