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 元日國際法律事務所徵工讀生(PT)

看板Hualien (花蓮)作者 (韋翰)時間7年前 (2018/10/25 17:48), 7年前編輯推噓-1(3424)
留言31則, 7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事務所名稱】元日國際法律事務所 【職稱】#兼職人員 / #工讀生 【工作時間】13:30~17:30、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休假 【工作地點】花蓮市中美路111-7號 【工作內容】所內複印及文書檔案管理、所內接待客戶及 其他交辦行政庶務、需外出遞送文件 【條件要求】熟悉WORD、EXCEL操作,自備交通工具 【薪資待遇】試用期(2個月)時薪150元,試用期過依工作 情形調整 【應徵方式】請先將履歷表(需附照片)並寄至jimilan@osalaw.com.tw,並註明「應徵工 讀生-姓名○○○」 【其他備註】請先備妥履歷投遞至電子信箱,若符合資格者,本所擇適合者再行通知面 試時間。 【預計上班日期】107年11月15日 敝事務所FB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5%85%83%E6%97%A5%E5%9C%8B%E9%9A%9B%E6%B3%95%E5%BE%8B%E4%BA%8B%E5%8B%99%E6%89%80-218786101494620/?__tn__=%2CdkCH-R-R&eid=ARBD9wM9LMuE40FtAcprirJEOLRu1Foavjw-EozHEmMikCryCPufZxHS9bTiziPPxpqPlfynZfyXKgLA&hc_ref=ARRFTGTCQcS4hiRjgdWSmS5ZinZhQWHZ_bnMnbkBKio1Sl_XaNWx7ua_hQxQrF-uSBI&hc_location=grou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88.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alien/M.1540460901.A.107.html

10/25 18:04, 7年前 , 1F
法律事務所還不知道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10/25 18:04, 1F

10/25 18:58, 7年前 , 2F
查了一下,不違法,只是法條刪掉這三個字而已
10/25 18:58, 2F

10/25 21:47, 7年前 , 3F
實務上試用期確實合法,但試用期的長短跟工作內容的
10/25 21:47, 3F

10/25 21:47, 7年前 , 4F
性質有關,而ㄧ個只領150元的工讀生,卻有要求兩個
10/25 21:47, 4F

10/25 21:47, 7年前 , 5F
月的試用期,貴所是不是有點太誇張?
10/25 21:47, 5F

10/26 02:13, 7年前 , 6F
不爽不要來應徵 花蓮多的是時新 < 130的工作
10/26 02:13, 6F

10/26 02:57, 7年前 , 7F
樓上,本篇徵才文值得討論的點在於試用期長短的合理
10/26 02:57, 7F

10/26 02:57, 7年前 , 8F
性,大家並未針對時薪作評論。且130元完全不符合勞
10/26 02:57, 8F

10/26 02:57, 7年前 , 9F
基法,你用這個出來護航也蠻詭異的。
10/26 02:57, 9F

10/26 03:01, 7年前 , 10F
這篇文如果是徵求受雇律師就算了,不過2個月對於工
10/26 03:01, 10F

10/26 03:02, 7年前 , 11F
讀生似乎真的過長。
10/26 03:02, 11F

10/26 04:20, 7年前 , 12F
腳踏車可以嗎?
10/26 04:20, 12F
※ 編輯: hank6222 (36.229.88.199), 10/26/2018 09:07:07

10/26 10:40, 7年前 , 13F
10/26 10:40, 13F
感謝您的熱心。交通的問題可以面試時討論,有意願的話請寄上面的Email。

10/27 22:41, 7年前 , 14F
有沒有試用期有差嗎,反正不管做多久,被資遣也都有
10/27 22:41, 14F

10/27 22:41, 7年前 , 15F
資遣費可拿阿,何必在乎1個月還是2個月,做多年被資
10/27 22:41, 15F

10/27 22:41, 7年前 , 16F
遣的也1堆啦,我覺得本文唯一值得討論的是工讀生有
10/27 22:41, 16F

10/27 22:41, 7年前 , 17F
沒有依法加入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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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2, 7年前 , 18F
因為上面沒有寫
10/27 22:42, 18F
有勞健保,因為是法定的義務,沒有特別寫。 ※ 編輯: hank6222 (114.42.99.79), 10/29/2018 08:55:36 ※ 編輯: hank6222 (114.42.99.79), 10/29/2018 08:57:50

10/29 11:09, 7年前 , 19F
有沒有試用期當然有差,若有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
10/29 11:09, 19F

10/29 11:09, 7年前 , 20F
解僱勞工的話,是雇主行使「保留的終止權」,完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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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1:09, 7年前 , 21F
需要負擔任何的資遣費。但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或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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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1:09, 7年前 , 22F
這篇徵人文裡面約定過長的試用期,則在雇主解僱時,
10/29 11:09, 22F

10/29 11:09, 7年前 , 23F
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少數例外的情況,否則雇主都需要
10/29 11:09, 23F

10/29 11:09, 7年前 , 24F
支付資遣費。我想貴所的籃律師在地方上也頗受好評,
10/29 11:09, 24F

10/29 11:09, 7年前 , 25F
訂定過長的試用期真的可以再思考看看合理性。另外也
10/29 11:09, 25F

10/29 11:09, 7年前 , 26F
覺得花蓮版的版友們對於勞動法的相關概念跟勞動權益
10/29 11:09, 26F

10/29 11:09, 7年前 , 27F
的意識都有點薄弱,因為這樣花蓮才會有許多雇主違反
10/29 11:09, 27F

10/29 11:09, 7年前 , 28F
勞基法,因為大家都覺得很合理,不然不爽不要應徵QQ
10/29 11:09, 28F

10/29 11:12, 7年前 , 29F
而且我想原po應該很清楚,工讀生試用期兩個月的徵人
10/29 11:12, 29F

10/29 11:12, 7年前 , 30F
文如果po到lawyer版,一定會被噓爆QQ
10/29 11:12, 30F

10/30 00:51, 7年前 , 31F
請問二度就業的女性可以嗎?
10/30 00:51, 31F
文章代碼(AID): #1RqP5b47 (Hualien)
文章代碼(AID): #1RqP5b47 (Hual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