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宜蘭縣農地、農舍問題之我見
一、台灣農地政策的改變:
(一)農地農有政策的放寬:
1、在民國89年1月27日以前(含當日)之農地承受人必須先取得
「自耕能力證明書」,才能辦理農地所有權移轉。
在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含當日)非農民亦可承受農地。
2、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閱已刪除的《土地法》第30條第1項條文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的修法理由。
(二)耕地農用始得移轉政策的改變:
1、民國96年1月11日以前(含當日)耕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得辦理買賣、贈與等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國96年1月12日以後(含當日)耕地無須取得「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亦可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2、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閱民國96年1月10日修正前後的《農業發
展條例》第31條及第39條條文內容。
二、真正的問題不在農地農有政策的放寬,而是違反農地農用取締是否有嚴
格執行的問題:
(一)民國96年1月10日修正之前後的《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第39條
條文提案立委諸公們認為「有關土地之使用管制皆明定於土地法規,抱括區
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法及其子法規中,且於前開法律中明定有罰則,如有違
規使用即可依法處以罰鍰,且可連續罰,應已可達到阻遏之效果。」(資料
來源:立法院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6786號)
(二)問題是執行對違反農地農用處罰的行政機關通常是地方政府,而
地方政府往往受到人情及選舉因素所影響,地方政府首長換人往往行政作為
就變了,或是受到民意代表壓力或關說就不了了之。
三、農地農用的問題,攸關環境權及社會大眾之生命權及健康權等權利,而
不是對農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有所影響而已:
為什麼水利會要對搭排嚴格控管,就是因為怕廢水進入農田的灌溉水道
內,不但污染環境,這些種出來的農作物吃進人的肚子裡,也危害了社會大
眾的生命權及健康權。
電鍍廠排重金屬廢水 污染3公頃農地:
http://e-info.org.tw/node/114857
農舍污水搭排惹議,宜蘭水利會:未達排放標準,絕不輕易放行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32954/
四、農地不是建地,農舍不是旅社:
(一)就土地利用上,農地主要是為了種植農作物用的,而不是當作建
地拿來蓋房子或作其他非農業用途。由於土地利用之限制,這就是農地為什
麼會那麼便宜的原因。
(二)農舍是無自用農舍之農民才能興建的,非農民本來就不得興建了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早就定有明文。
(三)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第2目
),所以農舍的真正用途並不是旅社,而是農業經營。如果要開旅館的話,
應該事先請教專業人士好好規劃來擇地興建,而不是歸究宜蘭縣政府將一堆
地區取消偏遠地區之認定。更何況一般民宿限制只能有五間房間而已,但在
宜蘭縣往往是只有五間房間合法,然後搭配附近沒有申請合法民宿的建築物
來非法營業。
另外,宜蘭縣政府長期人員不足,以致無法有效取締宜蘭縣數千個無牌
日租套房及非法民宿業者,而無法對住宿旅客的生命、身體及財產權有所保
障,這也是令人詬病。明明抓一個非法業者的罰鍰,就超過一個公務員的月
薪了,不懂為何不增加人手?
五、林聰賢前縣長當初決策的最大敗筆:冒然公布及實施決策的時間太突然
而且沒有緩衝期間,以致一堆人完全來不及因應,擋人財路如同殺人父母,
這是他最大的問題。
六、說到底投資客將農地、農舍當作不動產商品來炒作,就得自負投資風險
。投資本來就是有賺有賠,而不是穩賺不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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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510444982.A.7FD.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8: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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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自己凌晨臨時想到的內容,幾乎沒有參考其他人的文獻。
其實還能加上一些東西,例如糧食自給的問題,但別人有提了。
還有因為想寫得白話一點,也沒有更太深入去探討就是了。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8: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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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農地、農舍違法使用的問題,我認為民國96年1月10日修
正的《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第39條條文內容是最關鍵的。
如果沒有農地農用,就不得買賣及贈與移轉的話,農地及農舍的
炒作及違反使用的問題會少很多。
起碼會為了將來能夠正常移轉,而儘量維持農地農用。(但就算
是這樣子,其實還是有一些破解的方法啦!)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8: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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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是學術論文。
就一篇閒聊文罷了。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8: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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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8:49:50
另外講一下我對違規農舍房屋稅退稅的看法:
我認為陳金德代理縣長「違規農舍加倍課徵房屋稅不適法,將加計利息退還給人
民」的政策是對的。
因為林聰賢前縣長「以農地違規面積列為農舍之房屋評定現值的計價公式」根本
就是違反了行政法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還有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以我對當初林聰賢前縣長這個決策過程的了解,只能用不聽旁人勸導而一意孤行
來形容之,才會導致後來那麼大的反彈。(雖然林前縣長的本意是好的,但用錯了方
法,其實只要嚴格執行《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及《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80條就很足夠了。)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8:57:03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後段:「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
之命令。」
因此如果將來宜蘭縣政府修改的農舍興建辦法內容如果違反行政法農委會的《農
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話,這是無效的。
因為只看到新聞,尚未看到宜蘭縣政府的具體作為,所以目前還無法評論。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9:17:57
花了那麼多的時間去寫這些東西,也是希望養我育我的宜蘭縣愈變愈好,而不是
倒退嚕。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8), 11/12/2017 09: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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