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國民黨宜縣議員莊淑如被判當選無效

看板I-Lan (宜蘭)作者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時間1年前 (2023/06/29 00:10), 1年前編輯推噓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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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47227 2.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3.完整新聞標題 國民黨宜縣議員莊淑如被判當選無效 父替她與母拚選舉兩度賄選定讞 4.完整新聞內容︰ 2023/06/28 14:06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議員莊淑如任期進入第3 屆,父親莊阿養本屆替她賄選,一審判決有罪,宜蘭地方法院今宣判 女兒當選無效。莊阿養曾替妻女賄選,兩次有罪定讞,已經不是第一 次涉賄。 今年45歲的莊淑如,2005年起連續競選五屆宜蘭市選區縣議員,2005 年當選後,2009年、2014年連兩屆落選,2018年重返縣議會,2022年 成功連任,當時宜市要在17名候選人中選7席,她獲得3525票吊車尾 險勝,比落選頭民進黨黃惠慈多63票。 莊淑如的爸爸莊阿養,在2002年替妻子江寶蓮買票賄選,拚宜蘭市縣 議員,莊阿養被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易科罰金300元折算1日,褫奪 公權1年,妻落選;2005年,女兒莊淑如出馬競選縣議員,莊父透過 宴客賄選選民,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900元折算1日, 褫奪公權2年。 2018年大選莊淑如再戰縣議員,莊阿養拜訪選民時,見選民表達支持 之意,表示要送茶葉答謝,但選民婉拒,強調本來就會支持莊淑如, 宜蘭地方法院判刑1年10月,莊阿養上訴,高院改判無罪,檢方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無罪確定。 2022年大選莊淑如拚連任,莊阿養去年10月,以4000元現金替莊淑如 賄選選民,向檢察官坦承賄選,宜蘭地方法院今年5月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褫奪公權4年,莊阿養上訴高院,尚在審理中。 宜院說,莊阿養兩度賄選判刑確定,2018年大選也因行賄被檢方起訴 ,對相關法律和處罰應該非常熟悉,而莊淑如與父親同住,關係密切 ,對這些事情無不知之理。 宜院認為,莊淑如與莊阿養都知道,賄選手段可能導致莊淑如面臨法 律官司,依一般經驗法則,莊阿養若非事前徵得女兒明示或默示同意 ,或不違反女兒本意,會甘願冒此風險,擅做主張買票,斷送女兒政 治前途? 宜院認定,莊淑如明知父親極可能再度賄選,仍同意父親參與競選活 動,並公開列為其支持者,可見默許父親的賄選行為,或認定父親即 便賄選也不違背她的本意,因此與她親手賄選無異,故應判當選無效 。被告得上訴。 5.附註、心得、想法︰ 2002、2005、2018、2022 不知道該怎麼評論 該說是偉大的父愛嗎? 還是因為國民黨根本就是 不賄選不會選?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26.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687968644.A.506.html

06/29 01:10, 1年前 , 1F
連續賄選才判兩年這麼少
06/29 01:10, 1F

06/29 03:19, 1年前 , 2F
當然判少一點,因為不是只有kmt會這樣,判太重,會怕回力
06/29 03:19, 2F

06/29 03:19, 1年前 , 3F
06/29 03:19, 3F

06/29 03:19, 1年前 , 4F
大家還是會投呀 嘻嘻 20年的家族企業
06/29 03:19, 4F

06/29 06:51, 1年前 , 5F
藥師的藥下太重了
06/29 06:51, 5F

06/29 09:40, 1年前 , 6F
鬼島刑度 各種輕判
06/29 09:40, 6F

06/29 19:21, 1年前 , 7F
得上訴?定讞?
06/29 19:21, 7F

06/30 13:32, 1年前 , 8F
笑死,判這麼輕,是怕迴力標吧?
06/30 13:32, 8F
這樣的評論對於檢調法官非常不公平 檢調依法調查證據法官依法論罪科刑 卻被說是怕迴力鏢 影射檢調法官受政治力介入 其實現在判決書都上網公告 論罪科刑理由也都明明白白寫清楚 很容易就能了解為何法官要如此判決 如果不滿意司法判決結果 現在也有國民法官制度 不了解案件脈絡就隨意批評司法 破壞司法公信力相信不是大家所樂見 為了博取政治紅利恣意破壞民主法治制度 個人以為更是卑劣 以下是本案的法條跟判決書 請參照服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略以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 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選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略以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前開犯行,其所犯之罪,應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編輯: ms883050 (101.10.110.168 臺灣), 07/01/2023 16: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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