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林姿妙案被告及證人接連翻供 部分涉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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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新聞] 林姿妙案被告及證人接連翻供 部分涉偽
時間: Sat Oct 26 00:01:3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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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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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案被告及證人接連翻供 部分涉偽證將分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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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快訊/鍾知諭 2024年10月24日 11:52:00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昨天(23日)辯論終結,訂於12月31日下午2點半一審宣判,不過
,從偵訊到審理有許多被告和證人翻供,檢方抨擊,部分證人在審理庭的證詞中涉及偽證
,一審後將主動簽分調查;但辯方則反駁,檢廉先不正訊問,還恫嚇、誘導證人,恐涉及
侵害人權。
檢辯針對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部分攻防,檢方指出,林姿妙在2017年至2019年的帳戶金流
中,多次利用10多人的人頭帳戶洗錢,金流高達7000萬元,明顯不符合她每月18萬元的收
入,偵查過程數次說謊,卻強調自己堂堂正正做人。
檢方表示,林姿妙在審理時,主張借錢是為了亡夫還債、子女讀書費用,但當時子女都成
年,更有證人偵訊時提到,林姿妙指示他們開專戶借錢,加上提領現金換支票的方式,和
尋常借貸模式不同,林姿妙的說法明顯不可採信。
辯方律師則反擊,林姿妙因為現金不足,會使用「借A還B」的方式,符合證人供述,而金
流千萬元只是循環借貸累計的數額,實際總額變化僅259元,且張桂綾每次提領都有填寫
金額並簽名,「若真的要洗錢怎會如此誠實」。
另外,辯方律師直指,廉政署在訊問其他帳戶證人時,誘導、威脅證人做出不實證詞,甚
至將證人帶到沒有錄影設備的小房間,長達1個多小時,要求證人說出不利林姿妙的供述
,明顯是詐欺、不正訊問,當初也有證人到審理庭上,坦言「說出違背良心的話」,檢廉
恐涉及侵害人權。
檢方則駁斥,從帳戶資料等事實來看,偵訊筆錄較為可信,證人在審理庭上的翻供與事實
都明顯不符,已涉及《刑法》偽證罪,之後將在一審後,主動簽分調查。(責任編輯:殷
偵維)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貪汙收賄罪部分:
林姿妙,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求刑最重)
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
貪汙圖利罪部分:
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財稅局長盧天龍,有期徒刑7年半,褫奪公權4年;
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時任農務科長吳東原,有期徒刑7年半,褫奪公權4年;
建管科長林志揚,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都計科長龍飛池,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員黃耀智,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貪汙行賄罪部分:
地主陳正勲,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地主劉石純,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特殊洗錢罪部分:
林姿妙,有期徒刑2年半,併科罰金200萬元,不法所得沒收;
林姿妙前助理張桂綾,有期徒刑1年。
偽造文書罪部分:
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向公庫繳交6萬元。
刑法第168條中對於偽證罪的規範,為確保司法公正並避免法院做出錯誤判斷,對在審判
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就案情重要事項作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罰。
這就叫做囚徒困境嗎
不會最後證人被判的比被告還久吧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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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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