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南部〉氣爆災戶求償 高市府敗訴判賠已回收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高糖優適)時間10年前 (2016/09/01 01:19),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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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氣爆災戶求償 高市府敗訴判賠 〔記者黃建華、王榮祥/高雄報導〕發生於前年七月底、震驚社會的高雄氣爆案,造成卅 二人罹難、三百多人輕重傷,高雄市府雖再三鼓吹由市府代位興訟向李長榮化工求償,不 過,部分災民認為市府也有過失,請求國賠;高雄地院昨審結兩件,判決市府敗訴,應賠 償九十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原告楊伯祿聆判後強調,賠償金額不是重點,他只是要透過訴訟程序讓外界知道,市府在 氣爆事件也應負起過失責任!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丁允恭則表示,市府尚未收到判決書,需確認判決理由才能進一步說 明;丁允恭同時指出,市府不會迴避應負的責任,提出代位求償方式,是為了減少災民受 到冗長訴訟的衝擊,再由法院釐清政府機關與廠商的責任。 高雄地院受理,單純向高雄市政府提告要求國賠的氣爆案件有十一件,其中,災民陳耀彬 求償房屋、家具財損與薪資、精神慰撫金約一百廿多萬元;另災民楊伯祿車停路旁受損, 求償十萬元。 這兩件氣爆國賠官司,法官都判市府敗訴,認定排水箱涵內之四吋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 況,致管線鏽蝕破損,最後導致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市府依《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應負賠償責任,判賠災民陳耀彬房屋、家具損害四十五萬四千四百一十八元, 薪資損失及慰撫金四十一萬五千六百卅八元。另賠償災民楊伯祿汽車損害四萬元。 對於有災民簽立由市府代位興訟求償,又告市府國賠一事,法官則認定「善款是善款,國 賠是國賠」,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高雄地院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之欠缺,若造成人民財產或生命損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氣爆原因是「排水箱涵內之四吋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致管線鏽蝕破損,導致其內運 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顯有欠缺,因此判市府敗訴要 賠。 若法官依此《國賠法》立法精神來看,外界預料,高雄地院受理十一起氣爆災民提告國賠 案件,後續判決結果恐不利高雄市政府。目前已知,今(卅一)日還有五件國賠官司要宣 判。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27331 (自由時報 105/08/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57.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72663941.A.F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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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有人說法是 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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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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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本來就一定會判賠啊~市府再自己去跟李長榮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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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看都是要國賠的...好好走在路上突然就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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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9:55, , 6F
市府驗收不實,居然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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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2:00, , 7F
驗收的還升官了,顏色正確
09/01 12:00, 7F
文章代碼(AID): #1Nnn65yh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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