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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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12推 16噓 27→)留言55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staff23 (筆名蘇溫永(志火偉大ㄟ))時間4年前 (2021/07/15 01:00),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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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想再回篇 因為會講很多不是應該讓太多人知道的事情. 但是你都回了 不回實在是對不起 你的認知中對於原始推文是對的這件事情. 我不能苟同. 原因理由. 1.這裡要討論的是會不會被送185-3 他的導論卻是過失傷害. 2,185-3是公訴非告訴乃論 無論有沒有成立 都要送給檢察署去做認定. 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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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8(60推 2噓 91→)留言153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ww1234528 (SIK)時間4年前 (2021/07/14 19:45),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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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 刑法185-3條第一項有三款,如引言所示. 第一款是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達到一定標準。. 第二款是雖然沒有達到標準,但是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三款是毒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兩款互相對照會發現第一款的證明方法是酒測值達到一定濃度以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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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4(41推 17噓 115→)留言173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samallan (閃雲)時間4年前 (2021/07/14 17:09),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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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扭曲法律條文之後假中立真護航. 一句話,噁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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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32(224推 92噓 194→)留言510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a7619282 (a7619282)時間4年前 (2021/07/14 11:41),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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