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閃雲)時間4年前 (2021/07/14 17:09), 4年前編輯推噓24(4117115)
留言173則, 5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不要扭曲法律條文之後假中立真護航 一句話,噁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07/14 16:23,
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沒有。
07/14 16:23
單看第一款規定,確實沒有 問題是後面還有第二款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判決 「......修法理由並敘明: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 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2款等語。可見行為人如有 服用酒類,經測試後,酒精濃度雖未達該條第1項第1款之標準,若有其他客觀 情事認為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可構成本罪。」 什麼叫不能安全駕駛? 這個判決裡駕駛想靠邊但車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燈 發現路邊前車倒車但不及反應就撞了 阿就出事了是還安什麼全? 下面這坨字我實在不想多反駁 噁心

07/14 16:23,
2-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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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23,
2-2.法律效果如何?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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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23,
3-1.到最後有沒有可能只有行政裁罰責任,而沒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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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23,
何刑事責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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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為什麼會如此?因為車禍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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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逾六個月未提出刑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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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或撤回),此時即未成案(或地檢署應為不起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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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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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2-1.,有沒有達到“行政裁罰”責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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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6:25,
非“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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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是非告訴乃論罪 不是受害者原諒就可以撤回的 居然還有這種護航言論真的是噁心到爆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連罵你我都覺得噁心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626253742.A.94F.html

07/14 17:18, 4年前 , 1F

07/14 17:20, 4年前 , 2F
PTT高手如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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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26, 4年前 , 3F
客觀情事和違規是兩回事,比方新聞裡說的平衡測驗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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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客觀標準之一,你引述的判決本身就是交通違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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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安什麼全要表述的內容不同,照這理論普通車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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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安全駕駛,不會特別立一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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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哪裡有講到交通違規?你要不要拿判決字號google看完之後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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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半調子的特愛強調自己住什麼認識什麼人喝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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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29, 4年前 , 8F
麼。遇到行家就說我是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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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31, 4年前 , 9F
好了啦 可以譴責一下酒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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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32, 4年前 , 10F
不能安全駕駛那條感覺就是靠檢察官跟律師的攻防去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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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32, 4年前 , 11F
定了,車禍是果,感覺不能拿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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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了就是不安全,安全駕駛為什麼會出事?

07/14 17:35, 4年前 , 12F
在酒駕新聞下面狂刷什麼小弟貼文 大割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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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36, 4年前 , 13F
怎不見你推文譴責酒駕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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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37, 4年前 , 14F
你不是法官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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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林O群,我才不會說你也不是法官

07/14 17:41, 4年前 , 15F
高雄版真進步,連酒駕都能有正反兩方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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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41, 4年前 , 16F
針對特定/不特定板友做人身攻擊 你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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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44, 4年前 , 17F
路人同等級酒駕就沒看到有人護航 果然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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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46, 4年前 , 18F
邁邁講酒駕零容忍對比高雄版友理性討論就顯得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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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52, 4年前 , 19F
酒駕零容忍,講出這句話的時候,後面的韓賜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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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52, 4年前 , 20F
有沒有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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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53, 4年前 , 21F
看顏色護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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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54, 4年前 , 22F
你比較好笑 推文說的根本沒錯 不知道你在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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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7:55, 4年前 , 23F
是否符合第二款要看檢方與對方攻防 他是針對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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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10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07/15 02:14, 4年前 , 134F
到這種酒駕垃圾喔。我很怕,所以只要是酒駕一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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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2:14, 4年前 , 135F
垃圾,請重罰唾棄這種垃圾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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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2:50, 4年前 , 136F
如果有噁心症狀,要去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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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14, 4年前 , 137F
我說的是在不成立185-3前提下,仍會成立284,但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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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14, 4年前 , 138F
是告訴乃論,需要被害人提告才成立。誰告訴你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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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14, 4年前 , 139F
是告訴乃論的?還是你的那個眼睛有看到我是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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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呢?所以,這有什麼錯?或是有什麼護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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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14, 4年前 , 141F
其次,不成立185-3的第1款,這部分應該是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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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酒測值不到。但是否成立該條第2款?也不是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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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就可以直接判定已經屬於“不能安全駕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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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引的高院判決不也告訴你,要依“其他客觀事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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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嗎?那麼,如果你有新聞以外其他更完整的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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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足供判斷,可以提出來,但是在沒能提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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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概念叫做“罪疑唯輕”,所以這裡的因果關係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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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不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方式,就可以去用“既然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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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可以認為已經是“足認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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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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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單純依法論法討論是很困難的事嗎?如果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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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是如此,沒關係,你可以直說,我想可以尊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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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緒,反正這社會上很多情緒掛帥的人,我也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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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跟這樣的人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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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你覺得噁心,建議你可以去看一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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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14, 4年前 , 156F
不管是哪一科,腸胃還是家醫或是身心科,高雄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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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14, 4年前 , 157F
面的醫療資源都很充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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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31, 4年前 , 158F
最後的最後,反對酒駕是一種道德價值立場。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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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則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素。道德價值立場固然可以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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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3:31, 4年前 , 160F
各言爾志,法律解釋與事實涵攝卻是有一定的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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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仍有所區別,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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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5:21, 4年前 , 162F
無知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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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8:35, 4年前 , 163F
真的服了,酒駕還可以說道德如何,還要看法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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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8:35, 4年前 , 164F
不愧是顏色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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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8:56, 4年前 , 165F
法律實務就是如此解釋,不爽綠色硬要嘴真的無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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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9:34, 4年前 , 166F
看到顏色就不談法律才可怕,這篇只要稍有法學概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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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9:34, 4年前 , 167F
能知道內容有問題,來護原PO的也只能把討論法律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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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09:34, 4年前 , 168F
是護酒駕,沒喝酒也這麼醉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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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0:12, 4年前 , 169F
然後這件事情就跟高雄無關了,讚嘆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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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1:26, 4年前 , 170F
事件跟高雄有關的地方是在高雄發生車禍,還是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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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1:27, 4年前 , 171F
想連結的是看顏色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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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2:32, 4年前 , 172F
看一下下一篇人家回你的,假解釋真護航,不懂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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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3:55, 4年前 , 173F
不懂法律至少要有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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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WxgckbF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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