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家長默許也不行 師摑童起訴

看板TaichungCont (台中縣)作者 (薰衣草的天空)時間15年前 (2010/06/23 07: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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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瑩╱台中報導】台中縣文瀚補習班女主任吳沛竹,因一名小四女學生不會寫一題數 學習題,竟狂甩她耳光,導致女童雙頰紅腫瘀青,女童母親提告,吳沛竹辯稱體罰經女童 母親同意,但台中地檢署認定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不能移轉,且補習班的功能只有加強課 業輔導,並無懲戒權,昨依傷害罪將吳女起訴。 打出問題 女童姑婆昨天還忍不住氣憤說:「媽媽僅同意適當的體罰,沒讓她(指吳女)把孩子打得 滿臉傷。小孩至今陰影仍在,說一想到老師的臉就會怕,老師事後也不曾來慰問過一次。 」 女老師吳沛竹昨下午原本笑盈盈地帶著學生上樓上課,一聽到《蘋果》記者來訪,氣得從 樓上衝下來怒目破口大罵並拒訪,吳女吼聲一出,嚇得在旁數十名孩童噤聲不敢亂動。 今年四月十日,一名在文瀚英數課輔班的小四袁姓女學生,只因一題數學習題不會寫,竟 被主任老師吳沛竹(四十八歲)狂甩耳光,導致女童雙頰紅腫瘀青,經驗傷發現兩頰顏面 挫傷、皮下點狀出血等傷害。消息一出,吳女一度情緒失控地在媒體前下跪,還自打耳光 表示歉意,但因事後未與家長達成和解,最後被移送地檢署偵辦。 補習班只能加強課輔 吳女向檢察官辯稱家長同意體罰,她還曾電洽家長說:「如果警告不聽,會用打的。」當 時家長也同意,並讓女兒在該班補習四年。但是檢察官認為,依照《民法》規定,父母於 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子女,但此懲戒權只在於父母,不得移轉他人行使,而補習班的設立 目的,也只在於加強兒童或青少年課業,並無任何懲戒權。 檢方除依傷害罪將吳女起訴,還以女童未滿十二歲,請求法官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06794/IssueID/20100623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2.178
文章代碼(AID): #1C8K95pQ (TaichungC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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