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情侶檔冒名誣告169件 男一審遭判14年半
台南情侶檔冒名誣告169件 男一審遭判14年半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3日電)台南陳姓情侶檔涉冒用他人名義向全台各地檢署誣告共
169件,及偽造不實債權文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46件,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陳男有期徒
刑14年6月、陳女6年10月。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陳男與陳女為同居男女朋友,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而透過刑事偵查、
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契約取得他人個人資料,加上取得陳女親友、及在通訊軟體群組蒐集
個人資料,欲藉由司法程序報復或牟利,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不實告訴狀,向台南地檢署等
22個地檢署提出告訴。
陳男非法利用蒐集得來的個人資料,冒用他人名義誣告眾多素未謀面者,再於所開啟的司
法程序中,冒用對方名義提出陳報狀以自認主張,陳女則於警詢時虛偽陳述,企圖欺騙承
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司法警察,濫用司法制度以行牟利或欺凌他人之實
,更妨害司法審判正確性。
判決指出,陳男於短時間內偽造出共169件虛假案件,大部分被害人遭受多次濫訴侵害,
不僅需一再面對檢察官傳喚或法院開庭通知,嚴重影響生活,更耗費相關法院、地檢署承
辦人員,乃至司法警察或戶政機關、社工人員之大量時間、人力,無形中亦排擠真正案件
所需資源。
判決指出,所幸誣告案件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相關民事案件最終亦未詐得財物或利益
,但陳男與陳女行為仍應予嚴懲。另外,陳男無律師證書,卻單獨或與陳女共同以詐欺方
法收取報酬,為他人撰寫告訴狀、起訴狀而辦理訴訟,亦有刑責。
判決指出,陳男所犯數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判決指出,陳女所犯數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得上訴。
此案原起於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受理告訴狀時,發覺有冒名申告及誣告等情事,進一步查
悉陳姓情侶檔以相同手法向各地檢署冒名申告,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召開專案會議,協調各
地檢署調查相關案件,去年7月由台南地檢署查獲2人,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至今2人仍在押。(編輯:李淑華)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513029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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