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超商突襲高中妹肚腩 法院認定性騷:特定情境下屬隱私部位
超商突襲高中妹肚腩 法院認定性騷:特定情境下屬隱私部位
2025/10/01 00:1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在超商伸手觸摸高中女學生腹部,法院認定腹部在特定情境下,是與性或性別有
關的私密部位,行為已構成性騷擾罪。(擷取自freepik)
林姓男子被控在超商觸摸高中女學生腹部,被指控性騷擾,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腹部在特
定情境下,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身體隱私部位,構成性騷擾。另外林男還在超商犯多次竊
案,判拘役70天。
判決指出,林男在去年5月到麻豆文旦店全家便利商店,見一名身著運動服的女學生獨自
挑選商品,竟伸手觸摸她的腹部。
少女隨後報警,警方依監視器畫面與指認紀錄,確認林男涉案。
法院指出,依社會常情,一般人均無法忍受陌生異性突然碰觸腹部,腹部在特定情境下屬
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身體隱私部位,不容他人隨意接觸,林男與女學生素不相識,卻突然
出手,讓被害人感到敵意、冒犯並干擾正常生活,因此構成性騷擾罪。
此外,林男在去年9月間,先後4次進入統一超商麻善門市,分別竊取特趣巧克力、士力架
、乳清蛋白飲、綠茶及咖啡飲品等。
店長清點商品發現短少,調閱監視器確認他趁隙藏匿商品離開,遂報警處理。
雖然林男在警詢及偵查中承認曾拿取貨架上的物品,但辯稱已放回其他位置,否認竊盜,
法院認為,監視器畫面顯示他有藏匿動作,店長也不可能無故清查比對,辯詞並不可信。
地院審酌林男在公共場所性騷擾未成年少女,造成心理陰影,又連續竊取價值不高但多次
的商品,顯示法紀觀念淡薄。
雖然他沒有前科,手段並非暴力,仍依性騷擾防治法及刑法竊盜罪分別論處,合併應執行
拘役70日,可以易科罰金。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9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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