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運將3分鐘違規3次挨罰5100元 控檢舉人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億載金城武)時間7小時前 (2025/11/05 09:15),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4人參與, 2小時前最新討論串1/1
運將3分鐘違規3次挨罰5100元 控檢舉人違法蒐證吞二連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運將阿輝(化名)前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區時,竟在3分鐘之內違規3次,包含2次未依 規定使用方向燈、1次闖紅燈,因而挨罰5100元。阿輝自認遭到「違法蒐證」,檢舉民眾 的密錄行為侵害到他的隱私權,於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告,結果一、二審均被裁定駁 回,全案確定。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3年5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成功路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接著行經中西區西和路時闖紅燈,然後又在中西區民權路三段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短短 3分鐘之內違規3次,因而遭到民眾檢舉,總計挨罰5100元罰鍰。 阿輝不滿受罰,決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但一審被裁定駁回。他提出上訴並強 調,本案行政裁罰的唯一證據,是不具公權力的檢舉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一審 卻採信私人蒐證結果,未審酌證據取得的合法性,顯然屬於法律適用錯誤,而且民眾密錄 的行為也侵害到他的隱私權。 不過,二審法官認為,依法規定,若民眾發現交通違規事件,可以在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 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這項制度是以立法院三 讀通過的法律作為依據,而本案的檢舉人透過行車記錄器影像提出檢舉,經警員查證屬實 後進行舉發,過程符合規定,並無違法。 至於阿輝主張隱私權的部分,法官表示,事發地點屬於公共場域,民眾是在公共場域偶然 目睹阿輝的違規行為,不論是證據資料蒐集或提出檢舉,都不屬於「持續性侵擾私人活動 領域及個人資訊自主的行為」,自然不構成妨害秘密。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輝的說詞,二審仍裁定駁回,全案不得上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105/3062049.htm#ettoda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1.4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62305317.A.7FE.html

11/05 09:38, 6小時前 , 1F
聽說這種水準的小黃就是某市長參選人要找來當交通特使?笑死
11/05 09:38, 1F

11/05 09:48, 6小時前 , 2F
有的小黃水準就是差.亂開車被檢舉剛好
11/05 09:48, 2F

11/05 11:49, 4小時前 , 3F
笑死人!!甚麼噁爛水準?建議關到死?
11/05 11:49, 3F

11/05 11:49, 4小時前 , 4F
二審仍裁定駁回,全案不得上訴!!! OK!
11/05 11:49, 4F

11/05 13:52, 2小時前 , 5F
排班火車站前的嗎?
11/05 13:52, 5F
文章代碼(AID): #1f2gKbV- (Tainan)
文章代碼(AID): #1f2gKbV- (Tai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