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騎士遭追撞波及「無肇因」自行離開 被
騎士遭追撞波及「無肇因」自行離開 被判刑還要罰6千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強(化名)2023年5月在台南市東區一處路口受到追撞波及,但他並未停留在現場
幫助受傷的另外2名騎士,因而挨告肇事逃逸,不僅刑事部分被判刑,行政部分也挨罰
6000元罰鍰。阿強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自己沒有肇事因素,不該挨罰,但日前被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法官裁定駁回。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3年5月騎車行經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三段與崇明路,停等紅燈時
另外2名騎士發生碰撞,其中1人當場人車倒地,2名騎士雙雙掛彩,他則受到波及半摔在
機車上,但他將機車扶正之後並未停留在現場幫忙,反而自行離開,因而被警方認定肇逃
,並予以舉發。
阿強在此案中,刑事部分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行政部分則受到裁罰6000
元罰鍰,還要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阿強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在此事故中並無肇事因素,這部分有台南
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書為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事發路口的監視器影像,發現阿強的機車受到碰撞傾倒,
他半摔在機車上,顯然應該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接著他轉頭查看,應當有看見其中1名騎
士人車倒地,他自應對騎士有可能因事故受傷的情況有所認識。
法官指出,阿強雖然在事故中沒有過失,但道交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課予駕駛人肇事
後依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款、第5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
,以便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以及幫助事故傷亡者可以盡速受到醫療處置,肇事駕駛人
應視現場具體情形,依照上開規定進行必要處置。
法官表示,無論肇責歸誰,都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阿強明知發生車禍,卻在尚未釐清肇
責之前,未依法進行任何處置,並於警方到場前自行騎車離開,他的行為已符合道交條例
第62條第3項規定的逃逸行為,主觀上也可認定具有逃逸之故意。
法官認為,雖然阿強主張自己沒有肇事因素,但這不能作為他肇事後逕行離去的正當理由
,且經查核原處分沒有違法,他訴請撤銷原處分應為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
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421/3152634.htm#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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