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他經同意碰觸背部...卻因消費糾紛被誣指性騷擾 法院判女店長賠1萬元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Clarkson)時間1小時前 (2026/06/14 22:45),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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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經同意碰觸背部...卻因消費糾紛被誣指性騷擾 法院判女店長賠1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565351 2026-06-14 11:03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台南即時報導 https://tinyurl.com/zuhkszky 台南地院認定,女店長確實有誣指性騷擾作為報復的動機,判決應賠償王姓男子1萬元。 本報資料照片 王姓男子至台南市一間百貨公司服飾店消費時,與女店長互動良好,對方主動交換私人 LINE帳號,因談到健身,王經女生同意碰觸其背部,後來因對方哭泣,輕拍肩膀安慰;結 果王被女店長申訴性騷擾,提告對方故意虛構事實,台南地院判決女店長應賠償1萬元。 可上訴。 王姓男子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他2024年11月間至台南市一間百貨公司服飾店 專櫃消費,女店長為了立即回覆他詢問特定服飾存貨問題,主動要求加他的私人LINE帳號 為好友;兩人聊天內容除了公務外,女店長也主動提到生活私事如養寵物及抽血。 王表示,他曾詢問女店長「需不需要喝飲料」時,對方回覆「黑糖珍珠好了 謝謝帥哥」 ,並未有不悅或拒絕之詞,還表示有心電感應類似曖昧話語;2024年11月28日當天在店裡 聊到彼此都有在健身,女店長主動將背部給他看,他才詢問可否碰觸。 王指出,當時經對方同意才碰觸,女店長並未表示不舒服;另一次因女店長哭泣,為了安 慰才會碰觸肩膀,並非基於性騷擾意圖,當時不知道對方已經有男朋友,為了安慰才會稱 可以參考他作為交往對象。其餘時間他到店裡都是為了購買衣服,女店長並未表現不悅或 懼怕。 王認為,之後因雙方有消費糾紛,女店長為了報復,2024年12月中向台南市警第一分局提 出性騷擾申訴,惡意指控他多次前往店內口頭及肢體騷擾以及傳訊等跟蹤騷擾行為;他被 誣指為性騷擾犯,行政機關寄發行政文書至公司,導致同事對他產生負面印象。 王聲明,女店長明知他沒有騷擾意圖及相關情事,仍提起性騷擾申訴,貶損他的名譽,請 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失10萬元。 女店長說明,王姓男子確實有在店裡碰觸她的背部及肩膀,還說可參考王做為交往對象, 讓她覺得不舒服,才會申訴性騷擾,並非誣賴;當下雖曾同意碰觸其背部,但這是因為他 是客人,不好意思拒絕,實際上還是有感到不舒服,所以後來才會由她的男朋友幫王結帳 。 女店長表示,她的男朋友也是服飾店員工,曾與王發生不愉快,王指責她員工訓練不佳, 把她嚇哭,後來安慰她時碰觸手及背部;本來是同事到警局備案遭王跟騷,警員通知她去 當證人,警員聽到她陳述後,才依警員建議備案,非惡意誣指。 台南地院簡易庭認為,依據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決議書、LINE對話記錄,王確實是徵詢過 女店長才碰觸背部,另以輕拍肩膀以表安慰尚符合通常社交行為,均難認有何性騷擾;至 於傳訊部分,可見女店長主動分享私事包括飼養寵物鼠、大學生活、生辰八字。 法院指出,兩造在LINE上原本對話互動良好,女店長還傳訊關心王的身體,難認王有逾消 費目的行為或有何不當言詞等跟蹤騷擾行為;女店長申訴遭到性騷擾,顯與客觀事實及證 據不符,加上兩造間的消費糾紛,女店長確實有誣指性騷擾作為報復的動機。 法院審酌,王姓男子主張女店長故意虛構事實對其提起性騷擾申訴,應堪採信,不實申訴 已足使他人對王產生質疑而貶抑其社會評價,已侵害名譽權;考量雙方身分、地位、事故 發生始末,王所受精神上痛苦,認定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失以1萬元為適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39.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1448309.A.EA5.html

06/14 22:52, 1小時前 , 1F
真難得有明理的法官
06/14 22:52, 1F

06/14 23:22, 1小時前 , 2F
台南簡易庭 115,南小,265
06/14 23:22, 2F

06/14 23:24, 1小時前 , 3F
看報案警局應該是南紡吧
06/14 23:24, 3F
文章代碼(AID): #1gBhvrwb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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