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控師揶揄身材「被安排坐角落」遭霸凌 台南國中生求國賠敗訴

看板Tainan (台南)作者 (性愛戰神)時間1小時前 (2026/06/19 18: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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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師揶揄身材「被安排坐角落」遭霸凌 台南國中生求國賠敗訴 2026年06月18日 14:56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審理某國中學生以導師不當管教等諸多理由,請求國家賠償30萬元 案件,判原告之訴駁回。(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1名國中生及家長指控就讀國中期間,遭班級導師不當管教、差別待遇、霸凌及身心 虐待,侵害受教權、人格發展權、名譽權及隱私權,因此向學校請求國家賠償3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現有證據尚難認教師有不法侵權行為,判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資料指出,原告為未滿18歲少年,原告起訴前已向學校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學校於20 26年2月5日拒絕賠償,因此向台南地院提告,要求學校國賠。 原告國中生及家長主張,原告其於2024、2025年間就讀台南某國中期間,班級導師有禁止 課堂發言、散布受家暴謠言、以綽號暗喻、公開要學生看心理醫生、揶揄身材、安排坐在 教室角落、干預交友、捏造學生轉學原因等行為,並認為導師有不當管教、差別待遇及霸 凌,造成其精神痛苦,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校方則否認侵權,學生的指控大部分是個人主觀感受或片面解讀,未提出完整客觀證據。 校方並表示,教師係基於校園秩序維護、學生輔導管理及保護義務,就學生行為進行提醒 、溝通及必要處理,屬正當職權行使,並未逾越合理管教範圍。 校方表示,學生多次在課堂上開他人玩笑、隱射、嘲弄他人,而遭導師建議依被告校規第 9條第9款予以大過1支,經被告家長申訴後,改依被告校規第8條第10款予以記小過2次等 情。 法院指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須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才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請求一方應就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案原告主張教師有不當管教、霸凌、身心虐待等行為,自應提出證據證明教師有不法侵 害權利情形。 法院審酌後認為,原告主張導師禁止其課堂發言、揶揄身材、任由他人嚇唬、公開行為自 述表及干預交友等部分,未提出證據佐證,難以認定為真。 至於原告提出對話紀錄、申訴書、保健室紀錄、獎懲紀錄、聯絡簿、教室座位照片及陳述 書等證據,法院逐項審酌後指出,相關資料多難以證明教師確有散布謠言、暗喻綽號、惡 意嘲諷或不法侵害行為。 其中,關於座位安排部分,法院認為,教師基於教學專業,考量學生身心、學習狀況及班 級管理進行座位安排,原則上應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 原告座位雖位於角落,但仍屬一般正常座位範圍內,難認會影響學習,也難認具有懲罰或 標籤化性質。 針對原告曾受懲處部分,法院認為,教師依學生行為情節簽擬懲處並經層層簽核,屬依法 行政程序。即使後續經申訴後改為較輕處分,也不能因此推論教師原本建議懲處即屬違法 或濫權。 法院也指出,從聯絡簿及對話紀錄可見,導師對家長反映事項曾回應將轉知學務組處理, 也曾稱讚原告表現,難認有忽視權益或百般刁難情形;而導師詢問學生是否需要心理協助 ,依前後文觀察,應屬關心學生心理狀況的善意詢問或建議,難認有惡意嘲諷。 法院最後認定,依目前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定學校教師有不當管教、差別待遇、霸凌或 身心虐待等不法行為,也難認有侵害原告受教權、人格發展權、名譽權及隱私權情形。 原告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規定請求學校給付30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618/3185835.htm?from=ettoday_ap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204.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1865461.A.513.html
文章代碼(AID): #1gDHlrKJ (T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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