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宜瑾認罪 法官拒用減刑條款 理由曝光
新聞來源:鏡報
新聞標題:林宜瑾認罪繳回1412萬仍重判7年 法官拒用減刑條款...理由曝光
新聞內容:
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被控長期採取「虛報人頭」與「浮報薪資」手法詐領公款共1412萬多
元,被一審法官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法官
認為,林宜瑾犯案時間長達18年、犯案所得破千萬,犯罪行為絕對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
行為」,她雖然歸還犯罪所得,但「不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要件,不適用刑法第59條的
同情條款,也就沒有給予「緩刑」。
判決書指出,林宜瑾從2006年擔任台南縣議員起,一路歷經三屆市議員到現任立委,這10
多年間,本應由議會及立法院編列預算「實報實銷」的助理費,竟成了她的私房小金庫。
檢調查出,林宜瑾與其心腹黃姓女主任明知助理費並非議員的「實質補貼」,卻仍利用人
頭助理、虛報或浮報實質助理薪資及加班費等方式,共詐得高達1412萬7388元。
這些錢領出來後,除了應付服務處的營運開銷,也被林宜瑾流用作個人支出使用。儘管林
宜瑾在偵查階段眼見大勢已去,選擇坦承犯行並一次性繳回全部1412萬餘元的犯罪所得,
希望能爭取法律寬待,但法官對其論刑態度卻極為嚴謹。
法官在判決中重申,林宜瑾身為多屆民意代表,理應律己守法、廉潔自持,但她的犯行時
間長達10多年,金額更是破千萬,這種行為顯然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行為」。
法官認為,這種長期的系統性詐領,嚴重損害政府預算管理的正確性,更傷害了人民對公
務員的信賴,因此認定林宜瑾「不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要件,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的同
情條款。
至於扮演執行者角色的黃姓女主任,法官考量她僅是聽命行事、被動配合,且本身並無分
得任何不法獲利,加上其並無前科,才決定給予緩刑機會,讓她免受鐵窗之苦,但仍需提
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新聞連結:https://www.mirrordaily.news/story/7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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