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出差住680元 報1400 二審無罪

看板Taitung (台東)作者 (YOYO)時間15年前 (2011/05/02 09:54), 編輯推噓5(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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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俊雄、洪祥和、莊哲權、林宏聰/綜合報導】2011/05/02 02:44 公務員出差,除了表定價目外,可以核銷飯店業者額外服務的「隱藏版」房價嗎?移民署台東縣服務站視察兼站主任黃志隆,出差住在一晚六八○元客房,卻要飯店提供一千四百元的單據核銷,遭人舉發。他辯稱房價裡包含早晚餐及車站接送,此說也獲得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可,二審仍判無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針對判決說明,至於是否再提上訴,待看過判決書後再決定。 為杜絕公務員浮報出差費,主計單位依照職等規範出差價碼,薦任人員出差國內住宿費每晚最多一千四百元,另可支用五百元左右的膳雜費用。 移民署前台東縣服務站視察兼站主任黃志隆,在九十七年一月、二月、三月及五月四度出差入住高雄岡山「光華大旅社」,雖然旅社表定房價為六八○元、七八○元兩種,但黃卻要求旅社給他開立一千四百元住宿費,旅社則額外提供早晚餐及車站接送服務。 台東地檢署認為,黃藉此浮報出差費,詐得二八八○元不法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但一審卻獲台東地院判決無罪。東檢認為隱藏版房價有助長浮報之虞,上訴花蓮高分院,但二審仍未獲支持遭判敗訴。 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志隆為八職等官員,膳雜費部分以每日五百元列支;住宿費部分,每日以一千四百元檢據核實列支,他列支金額未超出額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蘇炯峰昨晚非常不滿地表示,對於花蓮高分院判決邏輯他無法接受,這等於向全國公務員宣示,以後可以住便宜一點的旅館,報領差旅費時,只要跟老闆講好,有單據就可以,根本不用查核。將會建議繼續上訴。 黃志隆則說,他按照規定報領差旅費,沒有浮報,可能是檢察官誤會。案子已過三年,他因而被調到南投服務,雖然感到很冤枉,不過「事情過去就算了,可能是運氣不好」;不過區區兩千多元,卻要浪費那麼多的司法資源,實在很無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02/4/2qsjo.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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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官說法真的亂七八糟... 這檢查官說的很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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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領超額就不違法,那不就等於鼓勵A差額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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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釐清多出來的錢是進到旅社還是該員口袋,若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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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則該員有瑕疵,若該金額是支付餐點及交通費就說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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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該員口袋啦... 旅行社怎可能正好加到上限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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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幫旅行社賺錢... 明顯想做假浮報出差費要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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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貴也才780,加餐點跟接車服務離1400也差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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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這種情形旅社會要求補貼稅金,但該旅社反而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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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餐費還可另外要500,他這樣把餐費算進住宿費也算A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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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晚餐及交通接送服務,這是好玩的地方,抑或許有高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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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用以規避責任的作法與說法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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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他1400全給旅館,但500的食雜費還是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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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是一天金額,如果多天下來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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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住市區商務飯店 卻跑去住環境差一等的小旅舍部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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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也說他有領500食雜費 不當詐得有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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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國旅卡吧 有人覺的是國家付我的錢 我洗出來是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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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 我去住700 那是我的忍耐 1400是顧主對我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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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私人企業你這樣搞是老闆的事,公務員這樣拿錢不用A走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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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貪污,要嘛就照規矩花到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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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人家給你預算,不就等於鼓勵也能用這招A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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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跟誰有過節吧才會被舉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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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2:14, , 22F
有GUTS就去清查全部公務員...就知道原來沒那麼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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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2:42, , 23F
查不清啦 都是檢察官在說 到底有沒有增加服務 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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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2:43, , 24F
難道就不能請旅館增加服務 交通接送也不能報 怎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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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3:30, , 25F
沒聽說過可以支領接送費用的,連計程車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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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3:31, , 26F
但是膳雜費並沒有規定需檢據,所以這部分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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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3:34, , 27F
餐費應該包含在膳雜費裡面,說1400內含餐點費用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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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21:01, , 28F
飯店提供隱藏版服務 XD 亂凹的啦 錢就是進公務員口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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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21:05, , 29F
沒想到這篇推文居然這麼多 @@ 臺東公務員比例果然高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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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7:07, , 30F
這樣都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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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lWxAXo (Tai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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