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台東第一個BOT案
本文出處是台東縣長黃健庭的臉書,這也反映了縣長的看法。
刊登的時間是在法院更一審判決縣府及美麗灣應停止一切工程之後。
實在令人無言....尤其是最後一段,關於汙染環境的部分,
抗議那麼多次了,縣府根本就沒有鳥你,因為他跟財團是同一掛的,
說要監督、說要環保根本就是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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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第一個BOT案
黃健庭寫於 2010年9月25日 0:06
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162860507057878&comments
縣府受理任何建物申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都有一定的標準流程,也由各業務承辦人專
業把關,既然是行政機關一定是依法行政,不是單一個人意志可以決定,也不因為建案大
小而更改標準作業流程,在縣府很多案件都是分層負責,授權主管決行的。
美麗灣案(正名為: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93年底正式與縣府簽訂投
資契約,這也是台東有史以來第一個BOT案。隔年以一公頃開發面積經認定免環評而取得
建照,而這1公頃計畫案經環保團體提出違反環評法公民訴訟,在今年9月初更一審判決停
工。
相對地,投資廠商也於95年間另外提出6公頃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送審,在97年有條件
通過環評審查並公告審查結論,同年提送變更投資計畫,並完成水土保持計畫審定,98年
初完成變更審查會議,這6公頃的整體計畫案,在我上任之前,都依規定辦理中。
今年,投資廠商依流程申請核發建照,雖通過省建築師公會安全鑑定及消防審查,但因部
分違反規定也遭縣府重罰近5百萬元,一切程序合乎規定後,業務單位當然得核發建照及
部分使用執照。
至於環保團體針對6公頃計畫案,再提環評無效的訴訟,我當然尊重最後的法律判決,只
是在漫長訴訟定讞之前,環評仍屬有效,美麗灣案投資者依規定提出申請,縣府依法審核
通過就該在期限內核發執照,難道要縣府往後對於每一個申請案,都因申請者身分不同而
有不同的標準及態度嗎?!
「美麗灣」在我去年底就職時,已經是既成的事實,面對他,我卻不能因為〝敏感〞而閃
躲或擱置,處理這個問題,我的基本原則很簡單:1.一切依法;2.以台東整體最大利益為
考量。所以「違規的 ,一定罰,合法的,沒理由不過。」
台東是全國失業率最高的縣市,不能只依靠我去向勞委會爭取「黎明」、「莫拉克」、「
希望」…等擴大就業方案所提供的短暫工作,那不是長久之計,唯有帶動台東地方產業發
展,才能創造真正的就業機會、改善經濟。
如果大家還記得在海水浴場的時代,美麗灣的現址也是建築物,有賣店、淋浴間及辦公建
築物,現在則是換成一棟旅館,換了一個更專業的團隊來管理、維護,縣府絕對會用最嚴
格的標準來監督,也盼望環保團體及所有縣民,將熱忱轉化為共同監督美麗灣的營運過程
有無污染環境生態,一起守護那片永遠屬於我們台東人的美麗沙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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