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逼復合 灌殺蟲劑刺傷前女友

看板Taoyuan (桃園)作者 (小椎)時間11年前 (2015/09/21 14:06), 編輯推噓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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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復合 灌殺蟲劑刺傷前女友 2015-09-21 〔記者邱奕統/桃園報導〕桃園市彭姓男子劈腿,葉姓女友提分手,他央求復合不成,竟 到葉女家門口堵人,強灌殺蟲劑並揚言「刺死妳」,持利剪刺傷葉女手腳後強拖上車,恐 嚇要讓她「交往紀念日變成忌日」,桃園地院依傷害罪判彭8月徒刑,其它罪名合併執行 半年,得易科罰金。 法官調查,彭男、葉女94年起交往,彭曾多次花心、劈腿,葉女都選擇隱忍。直到102年 ,葉女發現男友又另結新歡范女,范女還到葉女家裡炫耀,她忍無可忍堅持分手。 彭男不甘分手,102年8月25日交往週年前夕,傳簡訊給葉女,要求在週年紀念日當天陪 他,簡訊提到「若不去,就會變成她的忌日」,葉女不理會。 判決書指出,彭男隔天早上6點開車到葉女住家附近堵人,見葉女騎機車出門上班,攔車 質問並稱分手後很痛苦、希望復合,葉女拒絕,彭男惱羞成怒,拿出裝有殺蟲劑的玻璃瓶 ,強灌葉女喝下,葉女用手撥開抵擋,殺蟲劑噴到衣服及機車上。 彭男怒不可遏,又掏出剪刀,發狂似地怒喊「殺死妳」、「刺死妳」,往葉女身上猛刺, 葉女用雙手阻擋,手部多處刺傷,痛得大喊「殺人、救命啊!」彭為避免引人注意,將她 強拖到車內後開車離去,葉女拚命反抗,彭開不到10分鐘就自撞電線桿,葉女下車逃命報 警。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彭男矢口狡辯、態度不佳,但衡量他並未攻擊葉女的致命部位,只 就剪刀刺傷部分,依傷害罪判8個月徒刑;至於強灌殺蟲劑、拖人上車、偷走葉女機車等 ,依強制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竊盜罪等,合併執行半年。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 心求助。☆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17221 -- 推 godtomanne:alt+f4沒有用? 9/10 00:18 → alt:去你媽的       9/10 00:24 噓 F4:你才沒用       9/10 00: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34.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oyuan/M.1442815609.A.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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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殺人未遂是什麼,8個月是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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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4:38, , 2F
這樣才8個月?後續呢?替女方的安危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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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4:54, , 3F
甚麼東西啊,沒刺中要害就是非殺意??灌殺蟲劑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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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4:55, , 4F
為何不嚴法!!這種不關個10年以上怎麼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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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7:24, , 5F
台灣的法官是否該正名為「罪犯維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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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8:57, , 6F
8個月,臺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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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他沒有刺致命部位啊,別人刺妳心臟跟頭你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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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1:17, , 8F
閃嗎?閃過刺到其它地方就不算刺致命部位了是不是?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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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到有人拿刀拿任何武器要跟攻擊你的時候,你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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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站好被他刺,死了法官會"酌情幫你多判他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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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他有向耶穌懺悔的話,會以有教化可能給活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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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1:21, , 12F
人一點機會。
09/21 21:21, 12F

09/22 09:31, , 13F
只要法官還會輕判,台灣就沒有廢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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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_vvv8r (Ta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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