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騎樓擺桌可收 麵攤不算竊佔
程姓男子長期佔用騎樓擺攤,警方屢次開單告發仍未改善,依竊佔罪嫌送辦;但台北地檢
署認為,他只在營業時間佔用,佔有及支配的關係不具繼續性,不構成竊佔罪,最近處分
不起訴。
承辦檢察官批評警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騎樓擺放桌椅若有妨害交通,可責
令即時停止、消除障礙或處以罰鍰,若勸導無效,可視同廢棄物依法清除,這些規定已足
夠規範佔用騎樓行為,主管機關卻捨棄這些規定不執行,動輒以違反刑罰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除徒引爭議,也未必能收實際成效。
程姓男子在台北市西寧南路騎樓地經營麵攤多年,一直將桌椅擺放在騎樓,萬華警分局員
警去年5月、11月、12月及今年3月多次開單告發,仍未見改善,上個月依刑法竊佔罪將程
送辦。
程姓男子堅稱沒竊佔騎樓犯意,強調他承租室內面積僅3坪,只能擺設煮麵攤具、冰箱及
櫥櫃,供客人使用的桌椅被迫放在騎樓,他每天歇業都會將桌椅收進店內。
檢方調查,程姓男子營業時間內將可移動的桌椅擺在騎樓,歇業時收起,並不具有繼續性
,與竊佔罪構成要件不符;況且,警方早在92年間就以竊佔罪將程送辦,獲不起訴確定。
檢方認為,警方只要落實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一定能排除路障,這些行為無
須以刑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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