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板橋很多吸毒犯?

看板BigBanciao (板橋)作者 (純真打不贏奸巧)時間10年前 (2016/01/16 00:03), 10年前編輯推噓8(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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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aquas (工程師)》之銘言: : ※ 引述《cheertolife (emilyy)》之銘言: : 被林國春抓進警局的那個人不是毒蟲 : 只是一個普通的年輕人 : 他在走路時只因對林國春選舉造勢的行為不滿而比出中指 : 就被林國春抓進警局,要告他公然侮辱 : 而林國春又為什麼可以這樣只因不滿就隨意的把別人抓起來? : 請林國春出來說明清楚 : 否則這種行為真的跟戒嚴時期的警察國家沒什麼兩樣 剛剛我了解了一下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不因告訴乃論與否而有差別。 #1C8ceP8G (LAW) [ptt.cc] Re: [討論] 告訴乃論的現行犯 即使該年輕人現行係告訴乃論之罪, 林國春是被害人,如有告訴之意,自得徑行逮捕該年輕人。 結論:林國春所為合法。(歎氣+攤手) -- 圖在這裡 http://nopow.blogspot.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06.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gBanciao/M.1452873780.A.A64.html ※ 編輯: hjgx (114.34.106.65), 01/16/2016 00:04:28

01/16 00:11, , 1F
我們平常人遇到有人對自己比中指可能就算了,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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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2:05, , 2F
但問題你你的是刑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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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2:05,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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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3:21, , 4F
公然侮辱不是刑法難道是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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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6:54, , 5F
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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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8:34, , 6F
刑法第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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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8:59, , 7F
二樓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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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9:01, , 8F
雖然他在選舉,但就必須忍受人家對他豎中指嗎?人還是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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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9:01, , 9F
性點,做出自己的選擇就好,別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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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9:33, , 10F
如法律版文章所示,公然侮辱是很輕的罪,如果林國春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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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9:33, , 11F
手段過於激烈,年輕人仍可反過來告訴傷害或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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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0:26, , 12F
如果不能特定就是在比他 他就沒資格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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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0:27, , 13F
一切還是要看當場情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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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0:55, , 14F
但是原文是寫"從其中一台競選車下來抓人",現在是隨便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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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0:55, , 15F
能把人帶去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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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1:25, , 16F
我也很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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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1:31, , 17F
好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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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38, , 18F
現行犯是人人得逮捕的。所以有人主張妨礙名譽應從刑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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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00:01, , 19F
比中指違法, 那可以比大拇指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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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11:13, , 20F
理性點好,沒事比人家中指活該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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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11:15, , 21F
雖然我也不喜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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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21:15, , 22F
事實釐清才能判斷是否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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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cHWqfa (BigBanc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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