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申版規關於買賣文之規定
依照現行版規:
◎買賣文發文資格及注意事項:
1.上站次數100次(含)以上;發表過板友名單 ([自介]文)。
2.除[買賣]文外,在板橋板文章有十篇(含)以上。
包含:板友名單一篇,如有兩篇則合併計算。
不包含:[新聞]、[心情]、[徵!]、[交換]、[贈送]
故,請各位版友欲張貼買賣文時,請確認自己文章篇數是否足夠上述規定,
並請留意「新聞、心情、徵!、交換、贈送」皆不計算在內,
版上之「新聞、心情、徵!、交換、贈送」文亦將不定時刪除。
因此如果因前開五類文章刪除後,版上現存文章數不足十篇者,
版主群仍會依版規處理唷。
感謝大家的理解與配合。
tromb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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