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自己的北投,自己救。
※ 引述《turtle1119 (阿生)》之銘言:
: 在馬路上排隊等停車位!!(是說這樣是違反哪一條交通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基本上,從這2條法規中找就對了,比較跟最近北投違規情形無關的部分,我都已經刪掉
55條是臨時停車(駕駛人在車上),56條是停車(駕駛人不在車上)
簡單說,
「路口附近」、「沒靠路邊」、「併排」、「在公車停靠區排隊」、「妨礙人車通行」,
幾乎就包了
另外大家還可以注意,有些停車格,格子除了白線,還有藍線,
這種停車格通常是貨車用或是行動不便者(要有身心障礙牌在前擋)
所以如過不是這兩種車,停在這種格子,也是可以檢舉的
就是依據第56條中,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這兩個項目檢舉
最後比較少見,但還是會有的,就是逆向停車,只要看到車輛車頭對車頭,通常就中了
就是依據第55條「不依順行之方向」或第56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真的要檢舉,建議雙管齊下,
一個是自己拍照錄影(車牌、車停的位置都要清楚),上傳到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92275895&CtNode=62861&mp=108001
這可以回家做,不過記得要在違規日期7日內
另外就是拍完照或錄影完,就打110通報
基本上上網檢舉,自己經驗大概半個月內就有回應了,
打110,要看運氣,有時其實沒看到警察出現
打110的好處是會留記錄,所以轄區一定要回報,直接找轄區則是直接通知
不過一樣都會遇到轄區「因故」沒處理,所以建議用110就好
最後就是,檢舉沒獎金,所以要靠這賺錢的不用來檢舉,純粹想改善交通的再來做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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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了你又不聽,聽了你也不明白,
明白了你也不去做,做了你又做錯...
反正總之我怎麼說你都是不明白的了!──《秀才遇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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