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噪音)樓下的電視行 白天晚上不定時製댠…
※ 引述《iversonlouis (小孟)》之銘言:
: 我家是社區 我住六樓
: 1F是修電視的
: 常常在那邊放重低音 或是唱歌(超難聽)
: 重低音震的我房間地板都在動
: 還有時候會晚上11點到半夜1點 這個大家要睡覺的時刻 還在震
: 不知道其他樓層的住戶怎麼都沒反應?!而且總幹事還住在二樓...
: 可能是都不敢招惹吧
: 跟社區的警衛講了也沒啥屌用
: 叫"三重"的警察有用嗎? 警察來了他關掉 感覺就沒事了??
: 唉~長期困擾 該怎麼辦呢?
: 目前只想到叫警察 不然繳稅真的在繳爽的
找警察去勸說
記得請警察一定要紀錄在員警工作記錄簿,然後請環保局來測量.
最好多找幾次,然後要確定依照法規他們的卡拉ok的背景音量確有過大的分貝數.
如果屢勸不聽再找律師告他.
(但是你要先確定他的噪音對你造成危害,例如你可以看精神科來證明你被吵到神經衰弱)
最好可以串聯住戶
低頻噪音(重低音)的確連帶耳塞都沒用,聲音不是只有耳朵能聽到,皮膚也能感覺
會吵的你睡不著.
上法院也會讓你的時間跟金錢受到傷害
永遠都吃虧,但是之後可以得到安寧.不過鄰居就不用做了.
(要參考1 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 2 噪音管制法)
再附個判決給你看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4-907.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3-1.htm
http://ivy1.epa.gov.tw/noise/CC/law/law-96/96-2852.htm
花個幾萬換個安寧也好
再跟你補充一些
台北地院2004年訴字第2532號判決指出,可以噪音「發生時間」、「持續多久」
來衡量侵害情節否重大,不必透過檢驗噪音音量來看有沒有受到侵害,以前有的
判決是要求當事人舉證「健康權」受到噪音影響,但根據2003年台上字第164號
判例,有吵,就要負責!
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
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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