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藏木櫃28萬遭竊 他案發前在附近走走遭法辦 法官打臉
藏木櫃28萬遭竊 他案發前在附近走走遭法辦 法官打臉
自由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田中鎮一陳姓人家,把28萬3000元現金藏在屋子一樓玄關旁的木櫃內,不料房子遭人侵入,現金不異而飛,屋主報警,警方「以車追人」,從犯案時間前尋找可疑的嫌犯,剛好一名黃姓慣竊,在案發前深夜曾在屋主住家附近徘徊,又幾次騎車經過,警方遂將他依竊盜罪移送法辦。結果該案在彰化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檢警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黃男有進入陳姓屋主的住家行竊,因此判處黃男無罪。
該案發生於前年12月22日,當天早上7時10分,女屋主在廚房煮早餐,因見廚房的氣窗遭人破壞,懷疑有人侵入,她立即到前門玄關旁的木櫃查看之前放在裡面的27萬3000元現金,結果全數不異而飛,竊嫌只留下一只裝錢包包內的平安符。
警方到場蒐證,並未採集到可疑指紋,只能從路口監視器尋找可疑的涉嫌人,警方發現案發前深夜從凌晨0時至4時,黃男獨自一人行走在受害屋主周邊,又騎車經過,受害人向警方說,黃嫌素行不良,在地方名聲甚差,多次闖空門和竊盜被抓和被關,此竊案應與他有關。屋主堅持應該將他移送。
但該案在彰化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證據力薄弱,法官說,被告雖然有多項竊盜前科,惟其品格證據,倘與其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則可容許檢察官提出供為證明被告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預備、計畫等事項之用。被告之品格證據應非可毫無限制用以作為證明被告有無犯罪之用,縱使被告另有涉及其他案件,基於「證據裁判法則」,自非可僅憑此等品格證據、前科資料資為論罪科刑,亦難僅以被告另涉竊盜案件即認本案犯行亦為被告所犯,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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