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撿到黃金獵犬 要分十分之三?

看板HsinTien (新店)作者 (跳板中)時間14年前 (2010/12/16 08:01), 編輯推噓7(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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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黃金獵犬 要分十分之三?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037492.shtml 2010.12.16 04:13 am 【聯合報╱記者張祐齊/台北縣報導】 劉姓男子在新店市發現一隻黃金獵犬流浪街頭,將狗帶到動物醫院美容,被獸醫掃描晶片 發現他不是狗主人,將狗暫時留置,劉不滿報警,主張對狗的留置權要將狗帶回家養,經 警解說狗無法像錢一樣分割為十分之三,他接受警方說法,聯絡到台中市的失主送回。 劉姓男子(三十四歲)前天傍晚在新店市發現疑為走失的黃金獵犬,因去美容時被獸醫發 現他並非狗主人,將狗暫時留置,他強調是拾得人不是侵占;劉向受理報案的碧潭派出所 警員鍾佾辰強調,即使失主前來認領,根據民法第八零五條規定,他是拾得人,可依法在 六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不給報酬,拾得人可對遺失物有留置權,可將狗帶回 家養。 鍾佾辰一再溝通,保證一定會聯繫上失主當面向他道謝,並向劉姓男子解說,民法上只有 金錢可以分割,狗有生命如何分割為十分之三?何況這隻狗已經六歲,市價大為降低,如 果願意歸還失主,功德一件,劉才同意聯繫失主。 鍾佾辰和獸醫院確認晶片資料,發現飼主是住在台中市南屯區的王姓女子,昨天下午王女 到碧潭所和劉姓男子溝通,說狗狗走失近三個月,沒想到會在台北找到,當面向劉道謝。 劉向飼主表示並非要使用留置權,而是要確保狗的安全,讓他真正回到原來主人的家。 警方表示,經向雙方溝通後,劉男願意和飼主簽下同意書,同意不再有其他要求事項,但 飼主須在明年每個月寄一次狗近照給他,確認狗狗安好,王小姐欣然同意,解除一場留置 權風波。 【2010/12/16 聯合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143.35.133

12/16 10:21, , 1F
2隻腿差不多十分之三
12/16 10:21, 1F

12/16 10:23, , 2F
我覺得撿到的先生應該養了一陣子,也有感情了啦~
12/16 10:23, 2F

12/16 10:32, , 3F
記者...=.=不意外.我覺得看新聞.變成看小說了...
12/16 10:32, 3F

12/16 10:57, , 4F
這根本是侵占吧,東西本來就不是劉男的憑什麼還要寄
12/16 10:57, 4F

12/16 10:57, , 5F
照片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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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0:57, , 6F
主人沒告他侵占就不錯了,得寸進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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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1:04, , 7F
然後呼籲有養狗的真的要去植晶片!!
12/16 11:04, 7F

12/16 11:05, , 8F
拾得人撿到遺失物本來就要交給警察,民法805都會說
12/16 11:05, 8F

12/16 11:05, , 9F
民法337條怎麼不說呢
12/16 11:05, 9F

12/16 13:58, , 10F
樓上錯 使用留置權不是侵占
12/16 13:58, 10F

12/16 13:59, , 11F
實務劉男可以請求報酬 但犬的價值可能要由民事法庭認
12/16 13:59, 11F

12/16 14:00, , 12F
定 可能為避免一樁美事反造成雙方困擾 才這樣決定
12/16 14:00, 12F

12/16 14:16, , 13F
所以他是被寵物美容院抓到也不算侵占?沒主動歸還耶
12/16 14:16, 13F

12/16 14:38, , 14F
搬法條誰不會搬 問題是適不適用 更別提實務上千奇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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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4:39, , 15F
怪 狗屁搗糟的事一堆 更何況失主有沒有報失都不知道
12/16 14:39, 15F

12/16 15:38, , 16F
這麼想養收容所一堆名犬 科科
12/16 15:38, 16F

12/17 00:00, , 17F
新聞最後說了那位先生只是不想原主人再走失。
12/17 00:00, 17F

12/17 15:02, , 18F
還帶狗狗去美容 代表他對狗狗很好耶~~~
12/17 15:02, 18F
文章代碼(AID): #1D2LRRDV (HsinT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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