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事律師
本案不符合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之構成要件
(一)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並有侵占行為,始足當之。
(二)被告於拾得皮夾後,選擇將遺失物交存派出所處理,此一行為之本質,係為使遺失
物能返還原權利人,在客觀行為與主觀意思上,均與「侵占」、「不法所有」完全相反。
(三)若被告確有侵占意圖,合理行為應係私自取走現金、隱匿皮夾或拒不交付;然被告
反而主動交付警察機關保管,足證被告自始即欠缺刑法第337條所要求之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顯不該成立犯罪
關於告訴人主張「現金短少」部分,欠缺具體且可驗證之證據
(一)被告否認有侵占任何現金。被告將皮夾交存派出所後,遺失物即進入警察機關之保
管與處理程序,若皮夾內原有現金,亦應以警方受理、清點、點交或封存紀錄為準。
(二)告訴人僅以事後陳述方式,主張皮夾內現金原有一定金額且發生短少,惟未能提出
任何可供客觀查證之證據,例如:
1. 原本攜帶該筆現金之具體來源或交易證明;
2. 證明短少係發生於被告拾得後、而非拾得前之具體事證;
3. 與警方受理、點交紀錄不符之明確資料。
(三)本案至少存在下列合理可能性尚未被排除:
1. 皮夾於被告拾得前即已發生現金短少;
2. 告訴人對現金金額之記憶存在落差;
3. 皮夾於公共場所遺失期間曾遭他人接觸。
在上述合理懷疑未能排除前,依刑事訴訟之證明法則,實難僅憑推測即認定被告成立犯罪
1.難以推斷有侵占意圖 2.難以證明現金短少真實性跟是否是經由原PO之手而短少
我是不太理解檢察官堅持的依據是什麼? 還是你有其他被掌握的事證?
不然光用這兩個論點在法庭陳述就很難定罪 ! 自信一點啦 請律師好幾萬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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