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事律師

看板Hsinchu (新竹)作者 (無)時間3小時前 (2025/12/28 22:18),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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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符合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之構成要件 (一)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並有侵占行為,始足當之。 (二)被告於拾得皮夾後,選擇將遺失物交存派出所處理,此一行為之本質,係為使遺失 物能返還原權利人,在客觀行為與主觀意思上,均與「侵占」、「不法所有」完全相反。 (三)若被告確有侵占意圖,合理行為應係私自取走現金、隱匿皮夾或拒不交付;然被告 反而主動交付警察機關保管,足證被告自始即欠缺刑法第337條所要求之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顯不該成立犯罪 關於告訴人主張「現金短少」部分,欠缺具體且可驗證之證據 (一)被告否認有侵占任何現金。被告將皮夾交存派出所後,遺失物即進入警察機關之保 管與處理程序,若皮夾內原有現金,亦應以警方受理、清點、點交或封存紀錄為準。 (二)告訴人僅以事後陳述方式,主張皮夾內現金原有一定金額且發生短少,惟未能提出 任何可供客觀查證之證據,例如:  1. 原本攜帶該筆現金之具體來源或交易證明;  2. 證明短少係發生於被告拾得後、而非拾得前之具體事證;  3. 與警方受理、點交紀錄不符之明確資料。 (三)本案至少存在下列合理可能性尚未被排除:  1. 皮夾於被告拾得前即已發生現金短少;  2. 告訴人對現金金額之記憶存在落差;  3. 皮夾於公共場所遺失期間曾遭他人接觸。 在上述合理懷疑未能排除前,依刑事訴訟之證明法則,實難僅憑推測即認定被告成立犯罪 1.難以推斷有侵占意圖 2.難以證明現金短少真實性跟是否是經由原PO之手而短少 我是不太理解檢察官堅持的依據是什麼? 還是你有其他被掌握的事證? 不然光用這兩個論點在法庭陳述就很難定罪 ! 自信一點啦 請律師好幾萬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60.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766931500.A.447.html

12/28 22:27, 3小時前 , 1F
應該是對方有點"背景"啦,懂的就懂
12/28 22:27, 1F

12/28 22:28, 3小時前 , 2F
就算有背景 法官也不可能弄一個漏洞百出的判決書~
12/28 22:28, 2F

12/28 22:28, 3小時前 , 3F
這個莫說是輕罪 待證明事項一堆 判決書哪可能過~
12/28 22:28, 3F

12/28 22:29, 3小時前 , 4F
理由全部用推斷的嗎XD
12/28 22:29, 4F

12/28 22:33, 3小時前 , 5F
確實
12/28 22:33, 5F

12/28 22:48, 3小時前 , 6F
原po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吧,保險一點
12/28 22:48, 6F

12/28 23:35, 2小時前 , 7F
這是不是就跟車禍的以刑逼民沒兩樣,反正上法院前嚇
12/28 23:35, 7F

12/28 23:35, 2小時前 , 8F
嚇你,要是你怕了吐出和解金對方就賺到啦。事實上真
12/28 23:35, 8F

12/28 23:35, 2小時前 , 9F
的上法院對方未必能賺那麼多(或反而沒賺)
12/28 23:3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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