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時事] 人師變「雀聖」 國小師揪牌咖惹議

看板I-Lan (宜蘭)作者 (不可預料的事好多)時間15年前 (2010/09/09 17:54), 編輯推噓1(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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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sonloveyou (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之銘言: : 標題: Re: [時事] 人師變「雀聖」 國小師揪牌咖惹議 : 時間: Thu Sep 9 17:13:51 2010 : : 縣府重申:為人師表應注意自身專業形象 : : 發布日期:99年9月9日 : : 發布單位:學管科 : : 聯絡人:游*靜 : : 聯絡電話:9251000轉**** : : 有關新聞媒體報導本縣某國小林姓特教教師經常於上班時間上網揪團找牌咖、下 : 班時間上網打牌賭錢,嚴重損害教育人員形象及聲譽乙事,本府於知悉後,已責成學校針 : 對本事件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經調查後該師確實曾利用上班時間上網發布與工作無關 : 之訊息,下班後亦確實有上網打牌賭錢情事。該校隨即將調查報告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 議,決議該師之行為已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依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 : 關規定,予以「記過一次」處分。 : 經查林師為外縣市籍,於96年隻身至本縣任教至今,因較無知心朋友往來,爰寄 : 情於網路世界,因而導致本事件之發生,該校將本著關懷同仁的立場,協助林師從事正當 : 及健康之休閒娛樂,本府亦將持續要求所屬學校應確實加強宣導教育人員應盡之任務、職 : 責及應有之專業形象,以避免相關情事再次發生致損害本縣教育人員之聲譽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80.218.252.124 : → byegrapes:這種東西可以不用貼吧..貼來給人家看熱鬧的嗎 09/09 17:14 : 推 Dragula:原來上網、上PTT這麼不健康,看來我也該戒了XD 09/09 17:18 : 推 lawnet:為何不用貼? 不是一堆人合理化該當事人的行為? 09/09 17:18 : → lawnet:反正都是學生跟家長還有記者的錯 09/09 17:18 : → lawnet:原來公務時間用電腦上網揪團是OK的.... 09/09 17:19 : → lawnet:那公務員可以推廣上班開心種菜了 09/09 17:20 : → osuki:我想到之前公務員上班都在玩開農 就被人捅來報了 09/09 17:20 : → s011162:好了啦!!好了啦!!~超大杯飲料= =" 09/09 17:21 : → lawnet:s大我發文沒有特定針對你,只是覺得大家太過度放大自由定義 09/09 17:24 : 推 Gin38:樓上好冷喔~~~ 09/09 17:24 : → lawnet:而忘了本案當事人的身分是關鍵點 09/09 17:24 : → baby940919:是喔 真要追究 那賭錢打牌的大學生呢? 09/09 17:27 : → lawnet:麻煩樓上向該名大學生學校檢舉,可以檢討議處。 09/09 17:28 : → baby940919:直接報警 你覺得如何? 09/09 17:29 : → lawnet:其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跟警察報案幹麻? 09/09 17:31 : → lawnet:覺得警察太閒? 請先充實基本法律常識 09/09 17:31 : → baby940919:我沒念法律 不懂耶 真是不好意思 不像你 博學多聞 09/09 17:34 : → Dragula:http://ppt.cc/S@El 學生聚賭,誰說不構成賭博罪 09/09 17:35 : → Dragula:麻煩幫我解釋一下這篇新聞,謝謝 09/09 17:36 : → baby940919:l大是指266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09/09 17:36 : → Dragula: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不算法律? 09/09 17:37 : → lifeway71911:我支持那個老師 大學生了有自主能力了 輸錢找媽媽? 09/09 17:37 : 推 huiminyu:把那個大學生介紹給我,讓我贏他的錢啦 09/09 17:40 關於刑法266普通賭博罪 司法院院字1637號解釋: 私人家宅,自非公共場所,亦非當然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集人賭博,如并無意圖營 利或以為常業者,自不構成犯罪。 簡言之,本罪構成要件以在公共場所賭博為要件,又所謂公共場所,實務以是否為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進出為認定標準。 係爭本案當事人自行找人到家裡賭博,不符合在公共場所賭博之要件,亦無意圖營利 之意圖,故不該當刑法第266、268條之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 你貼的新聞是因為該場所已構成職業賭場,所以以該法論處,事實上也可能構成刑法 第268條之罪名。 至於本案,你覺得符合社維法第84條嗎? 自己想想 有些人說我在落井下石 不好意思 我跟該老師無怨無仇 我沒必要在這邊攻擊他 我文章也沒有針對他的意思 只是覺得有很多人總覺得只要不是犯法的事為何不能做? 而忘了自己身分的特殊性 出了社會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有很多特殊規範去遵守 不然公務員服務法跟教師法也不用另外去規範他們的義務 就是因為他們跟一般人身分不同 我是希望理性討論拉 可惜總有些人語氣很嗆 害我也要嗆起來 罪過罪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248.99 ※ 編輯: lawnet 來自: 61.216.248.99 (09/09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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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中立咧 事情的兩面都該追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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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兩面都該追究,但大部分人覺得老師不該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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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事人已經被記者追究指責了不是嗎..理所當然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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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想討論另一位當事人的行為責任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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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原po 如果今天你的特殊身分朋友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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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阿打牌" "走阿不醉不歸" 你也同樣如文所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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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米養百樣人 也是有什麼壞事都不做的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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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看到的是許多人都推向學生家長,然後說老師打個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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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事嗎?(事實上真的有事阿),而且學生家長我看文章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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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自己小孩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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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討論重點是老師該不該負責,而非大學生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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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負不負責 會由學校處分 需要受眾人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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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e大,很多特殊身分的人當然都有打麻將,但都私下來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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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不就很委屈,害你嗆起來? 你這篇跟宜蘭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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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在於 學生本身自治能力不足吧= = 老師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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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當事人為何要公開自己身分才會引來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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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是不可以做阿,是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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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一般的上班族一樣 老師只是單純的職業 已經沒有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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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麼神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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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自己身份? 揪團出去不會聊聊天聊聊彼此在做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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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鞭策他,只是就事論事,公共論壇不就用來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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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你到底要討論什麼?老師這麼做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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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所以他被學校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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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討論完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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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隱瞞就隱瞞,畢竟對方是學生,不然真的就是日後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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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還要回幾篇這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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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有新聞"老師隱瞞身份 揪團、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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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會出現 老師半夜在逛夜市給學生帶來不良示範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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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跟某些人認真就真的輸了,我放棄。一言堂就一言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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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一言堂 明明就是社會價值觀變了((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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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很多啊 以前孩子做錯 爸媽帶棍子請老師打孩子 現在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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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做錯 老師不能兇 不能碰到孩子 不能處罰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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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學校做錯事摸摸鼻子被處罰 回家根本也不敢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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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講了會在被打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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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 再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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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XD 家裡是用皮帶打 敢講才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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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有心人想搞大,您再怎麼低調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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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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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要這樣說版上身為老師打麻將的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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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記者水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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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打牌文標題有寫 老師揪打牌嗎 一直覺得這點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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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沒有打著老師的招牌做這些事情...到底是誰高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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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正當當的被搞成這樣 那之前的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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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家中 沒有營利阿 又沒有東錢 應該不構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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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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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討論是要討論什麼 只不過是要對或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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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說這麼多了 你還是要一直說老師下班打牌休閒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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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1:08, , 48F
這不是鞭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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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1:28, , 49F
你連中文都看不懂,你知道我在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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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1:29, , 50F
就是不知道呀 可以請你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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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裡也有的共犯結構,牛牽到北京還是牛。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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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1:33, , 52F
牛牽到北京不是牛 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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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YAxT8Q (I-Lan)
文章代碼(AID): #1CYAxT8Q (I-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