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 忘了車停哪 誤報失竊不算誣告
〔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
宜蘭市曾姓女子找不到車誤以為失竊而報案,被警方依誣告罪嫌送辦,但檢察官調查後發
現,曾女確實是接連忙著處理幾件事情,以致忘記車子停放的位置,誤以為失竊向警方報
案,並未構成誣告犯罪要件,做出不起訴處分。
忙處理事情 忘記停放處
曾姓女子3月18日將車子開至宜蘭轉運站停車場停放後,搭乘國道客運到台北開會,當天
下午返回宜蘭後便直接搭乘丈夫的車子趕往醫院探視中風住院的婆婆,忘了自己的車子還
停放在宜蘭轉運站停車場。
警方依誣告罪嫌送辦
幾天後,曾女前往平常停放車子的地方開車,卻找不到車子,還打電話向拖吊場詢問是不
是車子被拖吊,但一無所獲,因而誤以為車子被偷走,趕緊向警方報案。
不料,曾女報案後幾天,她的丈夫葉某在宜蘭轉運站停車場找到誤以為失竊的車輛,趕緊
報警採證,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是曾女自己停放,根本沒有失竊,但警方卻認
為曾女明知無失竊事實,而故意捏造遭竊,將曾女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偵辦。
未構成犯罪要件 不起訴
檢察官詳細調查後認為,曾女的確是忘了將車子停放在宜蘭轉運站停車場,隔幾天要用車
子時誤以為車輛失竊而報案,與刑法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
罪罪嫌」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被疑小題大作》檢方︰走完流程 避免警方吃案
〔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
宜蘭曾姓女子因為忘記車子停在哪而報案,事後卻被警方依誣告罪嫌送辦,有人質疑警方
未免小題大作,浪費司法資源,但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慧解釋說,這其實是為了讓
警方能走完整個案件偵辦流程,也是避免警方吃案的一種制度設計。
林?慧說,這起案件因為已經動用到了警方等司法資源,並且進入實質的偵辦作為,即使
最後警方可認定並沒有失竊事實,但警方並沒有權限可以自行結掉這起案件,仍須送交地
檢署,由檢察官進一步釐清過程後,才能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就好比是有一名女子向警方控告男友傷害,卻在警方受理後又主動撤回告訴,雖然傷害
罪屬告訴乃論,且女方主動撤告,但警方仍須依規定將案件送交檢察官偵辦,再由檢察官
依職權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等處分。
林?慧說,一旦警察本身擁有過大的權限,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直接結掉已經展開偵辦作為
的案件,恐將衍生出許多警方吃案的問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5/78/2s4o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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