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超不推,蘭城晶英酒店

看板I-Lan (宜蘭)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30 16:28), 7年前編輯推噓19(2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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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很煩,大學生嗎
一下被說飯店派來的 一下又是大學生...我有點精神錯亂 原PO的文章 底下推文我開宗明義已經說了 這間居然是五星級飯店??? 資深一點的板友都知道幾年前 關於晶英的負面新聞都有吵過 回到問題本身 終身大事我可以體諒這種事情發生的不爽 當天宴客沒發現立刻反應 結帳的時候每桌跟你少收1500並告知這情形 因為你太忙太累的情況下接受了 事後反應的情況下 你文章說到 "總經理裁示願意以兩間套房 十張一千元餐卷(券)對我們做賠償" 你又說你不要賠償 又要求對方給"那些搭飛機塞車遠道而來的賓客每人免費住宿一晚" 文章寫了洋洋灑灑一堆 重點就這些 "對方給的補償你不要 你要的對方不給" 我知道你PO在這邊是想討拍 並譴責這間飯店 但這邊是公開板咧 不是一言堂 怎別人對你提出的要求是否太高不合理的疑問 就說對方是飯店派來的... 如果你談判手腕高超 搞不好對方也是會答應 至於什麼魚臭掉還是啥的 還是板友說的找消保官衛生局都OK嘛 最後 我是你的話 我根本不須談條件直接讓這間上報啦 重點是臭掉的魚要先保留證據 不然到底是臭掉 腥味重還是怎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96.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498811321.A.78D.html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196.242), 06/30/2017 16:40:53

06/30 16:39, , 1F
他是不要賠償給他本人 但想賠償給賓客 這有衝突嗎?
06/30 16:39, 1F
玩文字遊戲嗎? 我的認知啦 要賠償給賓客是收紅包的那個人要賠償啦

06/30 16:41, , 2F
賠償給誰對晶英的觀點來說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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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6:42, , 3F
晶英是很沒誠意,但是每位賓客一晚這種賠償,我相信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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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6:43, , 4F
在一聽到的當下就立刻會全面開戰,寧可否定一切錯誤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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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再跟這個客人談下去,因為這嚴重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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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7:02, , 6F
其實原po感覺是要討拍而不是要大家給什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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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7:40, , 7F
他不是要討拍是要給晶英一點教訓並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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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7:43, , 8F
如果顧客要求這樣就全面開戰 我覺的主管腦筋也太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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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7:50, , 9F
一定是看新郎涉世未深而軟土深掘,是我一定要求退1/3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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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8:04, , 10F
很多人自己意見跟人不同就要罵人大學生、飯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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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8:05, , 11F
拜託難道理性討論不行? 硬要人生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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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9:19, , 12F
那個每人住一晚絕對是談判破裂的關鍵點 否則原本應該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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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其他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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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對跟自己意見不同的人說是飯店派來的 就應該不用太期待他的談判技巧有多好了...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219.56), 06/30/2017 19:24:48

06/30 20:40, , 14F
你結婚了嗎?去喜宴吃過臭魚嗎?講這什麼沒同理心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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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紅包錢讓你吃臭魚你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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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說我飯店派來 一下又大學生 現在又質疑我結婚沒 看文章還要有銅鋰鋅XD 要討拍取暖可以去討拍板呀... 可以務實一點嗎???別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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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PO要求太高,飯店認為獅子大開口不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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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飯店提出的補償也滿沒誠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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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說的嘛 對方給的不要 自己提的對方不給 鬧到不愉快來板上討拍公審這間 只因為板友覺得條件提太高 就說板友是飯店派來的 還有人說講這啥沒同理心的話 再重申一次 宜蘭板不是一言堂好嗎!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219.56), 06/30/2017 21:08:54

06/30 21:47, , 18F
原原PO沒住過外面,飯店一晚多少錢不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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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賓客住一晚 飯店應該也會想要他直接去消保官那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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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還不用賠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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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看賓客人數 賓客多的話 對方肯能想直接給法院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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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21:55, , 22F
我想到之前有一家民宿因為把場地借給劇組毀掉一組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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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 事後要求民宿業者捐不知道住宿幾倍的款項 也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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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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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務實來說... 宴客當晚沒查覺就第一個敗筆了 文章說的稀稀落落 一下說臭掉 一下說腥味重 也沒拍個照當證據 過了一個禮拜也沒人食物中毒 這是要怎告...? 對方沒誠意的賠償 說不需要賠償 又突然要求的賠償也不成比例 說得這麼直接我又要被罵了...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219.56), 06/30/2017 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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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除非宴客當下把那道菜冰存送檢,不然很難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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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晚上1萬多,20桌 = 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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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菜有問題,找上消保官的話也要提出證據,飯店打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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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的話,可能到最後也拿他沒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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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處理不夠妥當..也不夠負責..但要人家賠你每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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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免費一晚會不會太扯..這種話講的出來也是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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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要誠意要負責..但也要公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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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飯店的話..我也沒再怕你爆料..我飯店有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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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客人要求太誇張..每人免費住一晚..誰聽到都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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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來大開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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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討拍且不恰當的懷疑你,你現在也po 文公審他,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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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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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他又沒仇哪來的扯平??? 相反的我很同情他的遭遇... 公審??? 太看得起我了... 本篇90%都是在陳述事情經過內容 我單單就對提出每個賓客免費睡一晚這個誇張的要求回應 結果被罵翻了 親友團還叫我去吃臭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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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po不是說當天只知道魚料理有問題,但不知道是壞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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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上。主因是這個吧,如果當下知道壞掉還硬上,一定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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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接受1500且保存魚屍體,當下飯店的隱瞞讓新人沒有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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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機會,應該當天光速把魚滅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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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有說了 宴客當晚沒發現就是最大敗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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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本以為是過失傷害,想想就1500算了。結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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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蓄意傷害,還故意掩飾罪行,是我也吞不下這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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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同情他... 我都還不好意思說現在都是單方面說法...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219.56), 07/01/2017 02:43:38 我來說結論好了...(不回應了~這事情跟我沒關係呀!!) 受害最大的是有問題那幾桌的賓客 賓客是包紅包給你不是包給晶英呀 新郎就每人禮金退1/10 順便招待每人入住五星級飯店一晚 然後損失的禮金和五星級住宿費用就去跟晶英打官司!!! 希望你能打贏囉~加油!!!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219.56), 07/01/2017 0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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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覺得賓客是因為新人結婚而來,不是為了晶英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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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對不起賓客那麼新人可以退還禮金,自己再去向晶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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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17:29, , 45F
賓客已經去FB開罵了… 我想原原po不是要討拍取暖,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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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有幾個人?? 真的要罵,早就po上爆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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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9:11, , 47F
希望看到另一方的說法,不然依舊是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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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2:34, , 48F
推 觀念正確 不過是我遇到我也會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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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14:58, , 49F
我說你是大學生是指你到處開戰場,這樣的行為令我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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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14:58, , 50F
和其他人說你是飯店派來的無關,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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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14:59, , 51F
我跟原po也不是親友,想想為什麼一直被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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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我被戰呀...只是覺得很好笑 就因為跟文章意見不同就被稱飯店派來的 你更好笑 還質疑大學生 我一度還以為要大學畢業才能推文呢...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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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你不是大學生我道歉,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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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齁...沒關係~我原諒你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209.222), 07/04/2017 21:31:20

07/04 23:51, , 53F
推 回歸和平理性專業的公民倫理討論 是版風良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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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0:37, , 54F
大學生也可以推文阿,但是出社會那麼久了,還被以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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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就不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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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跟大學生有關係嗎...?XDDD 還是你歧視大學生...? 你也只是不過剛畢業沒多久當個替代役的小朋友 我也沒說替代役發言是怎樣怎樣的 怎你就一付擺老樣 一付大學生怎樣怎樣的 少笑死人了 你可以反駁我對原PO提出的要求太過分 但是你這樣說人大學生 只是在秀你的下限而已 ※ 編輯: AsakuraKeita (114.37.213.169), 07/06/2017 01:09:50

07/06 11:08, , 56F
正牌大學生表示無辜中槍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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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不想被補償啦 是心情不好 畢竟婚姻是人生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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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在蘭城就是希望很有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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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心有戚戚焉 本人是婚宴香檳塔倒掉 事後影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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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7:16, , 60F
來是飯店沒疊好 也沒黏或固定 不知各位覺得飯店該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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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7:16, , 61F
賠償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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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你又搞錯重點了,說你是大學生是很給你面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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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2:03, , 63F
懂嗎?你在原po那玻璃心大碎,亂推文。我講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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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2:03, , 64F
而非什麼賠多少的問題,懂嗎?說像大學生的確是對不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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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2:03, , 65F
學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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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2:12, , 66F
至於擺老我的確沒資格,怎麼敢跟樓主比呢?樓主畢業十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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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2:12, , 67F
二十年,還被誤以為跟大學生一樣年輕,豈不妙哉
07/17 12:12, 67F
文章代碼(AID): #1PLWkvUD (I-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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