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酒後漁港小解竟被推落海 他怒控友人殺人

看板I-Lan (宜蘭)作者 (春衫猶濕)時間7年前 (2018/12/09 06:48), 編輯推噓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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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事來源:自由時報 2.完整標題:酒後漁港小解竟被推落海 他怒控友人殺人未遂 3.完整內文: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縣蘇澳鎮王姓男子,在王姓女子經營的「蛋蛋魚攤販」內 ,與許姓友人酒後發生爭執,許心生不滿,趁王男在漁港小解時,從背後將人推入海中, 所幸王男會游泳,也沒有受傷,但上岸後,怒控許姓友人殺人未遂;全案法院審結,認為 許並未趁王落海上岸時不斷阻擋,王本身也沒有受傷,判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許男與王男是多年好友,於今年4月17日晚上,在王女於宜蘭縣蘇澳鎮蘇 澳漁港經營之「蛋蛋魚攤販」內,酒後因故與告訴人王男發生爭執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 。 同日晚上7點30分許,見王男走至「蛋蛋魚攤販」對面之港邊小解時,明知將人推入海中 ,可能會使人溺斃,許男竟仍基於殺人之故意,走至王男身後,趁其不注意時,將其推入 海中,王男落海後,奮力掙扎,並抓住漁港內之船隻攀爬上岸,始未喪命。 但王男事後相當氣憤,以殺人未遂罪嫌,對許男提出告訴;審理中許男坦承確實有將王男 推入海中,但否認有殺人犯意,他辯稱,沒有要致告訴人死亡的意思,他與王男也是朋友 。 法官依據現場照片、Google標示位置圖以及證人的證述,認為許男雖確有將王男推入海中 ,但應只是酒後一時興起的偶然舉動,想要惡整王男看他落水後狼狽的樣子,藉此嘲笑奚 落對方,或為先前吵架一事出氣。 法官認為,許男雖預見王男可能因此嗆水,但知道王會游泳,當時港邊也有其他漁船停靠 ,港內平靜無波,街上也有其他人車經過,衡量王男應可平安無事自行上岸,旁觀者亦可 輕易發現施救或報警,根本不可能以此方式殺害王男,因此判許男無罪。 4.完整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Yilan/breakingnews/2636455 5.備註: 衡量王男應可平安無事自行上岸, 旁觀者亦可輕易發現施救或報警, 根本不可能以此方式殺害王男, 因此判許男無罪。 法官是天才! -- http://blog.udn.com/ccpou/articl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246.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544309301.A.162.html

12/09 06:58, 7年前 , 1F
告錯罪名 傷害一定成立
12/09 06:58, 1F

12/09 07:00, 7年前 , 2F
殺人罪需要特殊情狀 看加害者有沒有意識到有旁觀者
12/09 07:00, 2F

12/09 07:03, 7年前 , 3F
現場設施情況等等。就算人真的可能死 光犯意欠缺。
12/09 07:03, 3F

12/09 07:05, 7年前 , 4F
就不可能是殺人。更可能是傷害致死罪?
12/09 07:05, 4F

12/09 07:06, 7年前 , 5F
簡單來說我們資訊不足 法官可能判對也可能判錯
12/09 07:06, 5F

12/09 07:07, 7年前 , 6F
要判斷這個故意的意圖光文中線索是不夠的
12/09 07:07, 6F

12/09 07:43, 7年前 , 7F
傷害未遂也沒刑罰可用
12/09 07:43, 7F

12/09 09:25, 7年前 , 8F
似乎無法可罰?
12/09 09:25, 8F

12/09 10:29, 7年前 , 9F
不要被報導牽著走 這八成是告錯法條
12/09 10:29, 9F

12/09 10:30, 7年前 , 10F
醫院開個診斷證明說自己精神受創再去告傷害吧
12/09 10:30, 10F

12/09 12:48, 7年前 , 11F
可以從法律專業說明一下「法官是天才」的原因嗎?
12/09 12:48, 11F

12/09 15:26, 7年前 , 12F
他也不是告殺人罪
12/09 15:26, 12F

12/09 15:33, 7年前 , 13F
上面的構成要件拿到未遂一樣。只要殺人開頭都是
12/09 15:33, 13F

12/09 18:56, 7年前 , 14F
法官:沒死算什麼殺人
12/09 18:56, 14F

12/09 20:13, 7年前 , 15F
法官:可教化
12/09 20:13, 15F
文章代碼(AID): #1S34er5Y (I-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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