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博愛路人行道違停 鄉民諷高雄日常不意外已回收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洨狗望)時間9年前 (2016/12/06 10:33), 編輯推噓8(809)
留言17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6 (看更多)
: 推 j2059731702 : 要間隔三分鐘,不是一分鐘 12/06 08:17 簡單補充一下 如果未來分局承辦以此理由駁回 首先請承辦人說明依據辦法為何 警方依照規定辦事非常合理 但如果創造規定那就非常有問題 依照目前市府舉發違規事實認定 http://www.kmph.gov.tw/jiaotong/cp.aspx?n=E8346ACBCD039647 第四條關於違規事實認定 確實有個須達到三分鐘 但是該規定是指"臨時停車" 照片在三分鐘內無法認定是否可以立即行使狀態 紅線與人行道為禁止停車 也就是只要證明該車輛為非行駛狀態 應該按規定舉發 而照片確認駕駛人也是為了確定臨停狀態 但還是強調 紅線與人行道是禁止停車包含臨時停車 當然不能排除警方承辦人"誤解"法令的狀況 因此我會先跟承辦人聯繫 請他先就規定解釋 後續再利用市長信箱與警政信箱行政反應請市府處理 還有也提醒大家 按照舉發規定 違規事實明確的檢舉 是可以匿名檢舉的 我檢舉的從來沒有具名及留手機 只有留正確email收處理回覆 也沒有一件被駁回 按規定來看舉發 只要承辦人對於規定有明顯抵觸之處就應該要求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112.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80991632.A.E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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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從被人找到公司後 就不再留真實資料了 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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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信箱回說有依照規定辦理就確定有開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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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幾個被我檢舉至少5次 但還是照樣同地點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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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警政信箱的姓名手機欄都有星號為必填,請問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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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用填的?或是乾脆直接填上違規事實明確不必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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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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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檢舉100多件,怕被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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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名用假的 電話用1234567 也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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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透露個資,一定告到他工作不保,有意陷人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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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2:13, , 10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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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2:33, , 11F
應該說沒有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就要間隔三分鐘才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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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2:33, , 12F
被打槍,雖然我覺得本來就不能停的地方有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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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42, , 13F
剛剛發現 你這篇完全沒高雄點喔 這樣會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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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6:59, , 14F
網址算高雄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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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高雄市警察局的取締依據你跟我說沒高雄點
12/07 02:37, 15F

12/07 08:32, , 16F
這個版的版主就是這樣 內文沒有提到高雄就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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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也是在討論交通還有法規 沒提到高雄就被砍了
12/07 08:32, 17F
文章代碼(AID): #1OHYEGu6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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