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交通法規基本版
這個我是前陣子無聊將整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看完後
因為民眾可以以法規舉發的只有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能用
將取出重點 這樣就不需要看全文
不過 舉出來這些都是常見的 若是有其他條文需求的還是得
自行去全國法規資料庫去看
若有什麼問題或建議可以反應
人行道、退縮地及騎樓為高雄版,各縣市狀況有所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章第二條之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雖然條文上普通機車仍歸類於汽車,但如闖紅燈會有另行細則說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
橋及人行地下道。
人行道無禁止停車告示下,要用牽車的方式至人行道停車,且不能妨礙行人通行下停車。
若未留通路給行人通行,
或於已設立告示禁止停車或行駛下仍照樣開罰。汽車或紅黃牌於人行道或騎樓均不能停車
。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
駛之狀態。
*1.停止時間不超過3分鐘2.未熄火狀態3.保持行駛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1.未保持立即行駛狀態2.熄火狀態3.停止時間超過3分鐘,條件若其一不符則不合。
上述十及十一之黃線停車或停車格車種不合等之狀況,是以當事人發現時開始計時至滿三
分鐘以上為準,但過程只要被檢舉之車輛有稍微移動,則時間得必須要重新計算,直到滿
三分鐘以上且未動狀況下。但黃線若於20時至翌日07時期間是可以停車的(除非該處有設
立其他特殊時段)。*不管有沒有人在上面都需要三分鐘舉證。
退縮地在法源上沒有規範,所以退縮地可以行駛也可以停車,
但像在高雄火車站有一處設立告示退縮地不得停車,受限法律上未規範,因此無法可罰。
第 二 章 汽車
第 31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紅黃牌因屬於汽車種類,無法可罰,若國道有開放紅牌行駛時,則可適用第92條。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除非後監視器、該車窗戶打開或經由公車上錄影才有辦法}
*紅黃牌比照汽車。
範例圖:
https://i.imgur.com/lcwofhU.png
![](https://i.imgur.com/lcwofhU.jpg)
![](https://i.imgur.com/LSpfTb4.jpg)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雖法條上未提到有關停等紅燈或熄火情況下,實際詢問結果停等紅燈是依據環境狀況決
定開罰,熄火則是沒有罰則問題。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亂丟菸蒂亦可由環保局舉發獎金制度執行}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
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範例圖:https://i.imgur.com/CTK5xe6.png
![](https://i.imgur.com/CTK5xe6.jpg)
當手機於手機架上進行操作者,不是手持狀態下可(因為是用手指去碰螢幕,並不是手拿
手機),手機來電亦可使用藍芽、耳機進行通話,只要不要碰到手機本體即可,停等紅燈
時不建議,行駛過程就不能使用。同樣法律上只規範手機本體之相關撥打接聽等。使用之
物品共同點都是有螢幕的商品(如平板.PDA)
符合條件要點:手持有螢幕的東西+行駛中(不含停等紅燈之環境狀況下或熄火時之狀態)
第 39 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指為道路上沒有畫線的情況下,但有劃線則依據道路規範行駛,除了禁行機車外,無禁
行機車標示亦可至最左車道行駛)
第 42 條{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情況 *變換車道未規定之距離,但轉彎則為30
公尺前}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
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雙手騰空弄安全帽跟站立騎車不知是否適用
https://i.imgur.com/BfHNa1f.png
![](https://i.imgur.com/BfHNa1f.jpg)
![](https://i.imgur.com/5pdWnUA.jpg)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
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
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
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三個枕木為原則,若有被他人錄影舉發而有
罰款,若以自己錄影範圍無任何行人者無法舉發}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
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逆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跨越雙白線或雙黃線}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路人或腳踏車亦可用錄影舉發}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
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
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如汽車的中間處為條線處就符合}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
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未禮讓路人)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有設立藍牌待轉而未兩段左轉.600元.但無藍牌有無待
轉區者可自行決定}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1800.小型車種2700.大型車種3600}
紅燈回轉或車身已深入路口範圍、超越停止線妨礙人車通行、停在斑馬線上比照闖紅燈。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機車及小型車種)以上一千八百元(大型車種)以下
罰鍰。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計程車、公車、消防車為屬於臨時需要,因此不論有無進行上下車/貨都不可,其餘車種
停車格為須三分鐘證明}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
受三分鐘之限制。
https://i.imgur.com/sSJIylg.png
![](https://i.imgur.com/sSJIylg.jpg)
這個我不確定是不是適用此法條,有誤請告知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上下車/貨除外,但若有造成他人得被迫違規行駛者仍可
舉發,如學校有公告指定時間者除外)
範例圖:https://i.imgur.com/9VzPWnU.png
![](https://i.imgur.com/9VzPWnU.jpg)
*若紅線停車卸貨雖排除,但若在消防栓前停車仍可舉發,因消防栓屬於隨時需求。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紅線狀況比照一款/但紅線內之水溝明顯與
道路不同情況下,停於水溝則無法舉發,除非水溝與紅線是同區域)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如未畫線停車但旁邊有雙黃線或快車道等造
成得被迫違規行駛下)
六、不依順行方向(逆向停車),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除消防車、計程車及公車為臨時性可立即舉發,其餘為須三分鐘證明)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路人或腳踏車於該車前後蒐證證明)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不論有無上下車/貨者一律舉發.
最內側不論有無畫線或種類,只要內側有一台且外側又加一台算併排}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
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
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
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
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範例圖:https://i.imgur.com/9VzPWnU.png
![](https://i.imgur.com/9VzPWnU.jpg)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
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如汽車/紅黃牌 於 機車專用道/待轉區/
優先道 停車或行駛.越線)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60-3條範例如下:
第一種
https://i.imgur.com/eyFMPr6.png
![](https://i.imgur.com/eyFMPr6.jpg)
![](https://i.imgur.com/Pnv3KA6.jpg)
![](https://i.imgur.com/vrKoJNu.jpg)
![](https://i.imgur.com/sYb9tAL.jpg)
![](https://i.imgur.com/t8ToO5D.jpg)
![](https://i.imgur.com/iX1sG99.jpg)
![](https://i.imgur.com/xjh1iEf.jpg)
![](https://i.imgur.com/SFxvJ1w.jpg)
![](https://i.imgur.com/ppXo14e.jpg)
第三種是若發現時雖已經於機車停等區,但號誌變為綠燈前,只要紅黃牌或四輪有稍微動
一下也算違規。
黃線停車規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
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2000至隔日0700期間可以停車
。0700-2000期間需三分鐘證明)
機車優先道:
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
、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
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
配合使用。
要符合「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之其一動作(停車是指靠邊/但紅線停車仍
違規)」
但起步接著直接在優先道停車或持續直線行駛則不符合條件,則可以舉發。
整體上,對於牽車之動作均無任何罰則,如人行道牽車等,因熄火已無動力下等同行人。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汽車駛入機車停
等區)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
,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
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
行。(但停車方式有害到用路人得被迫違規行駛時仍可舉發,如旁邊為雙黃線,或著旁有
快車道或人行道等被迫違規行駛狀態之下)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
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
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
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
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
對於公務車執行方面: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
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
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
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
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三十公分。但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
定。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
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
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
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
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
第 113 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
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基於公務而必須要停車才有辦法執行者均排除,但對於非執行公務如闖紅燈、未打方向燈
或紅燈時仍強行駛入機車停等區等非立即停車處理公務之違規行為仍可舉發。
--(以下請勿刪除)------------------------------
高雄板非心情板、個板,無關高雄廣泛市民之文章請勿張貼。
例如:我家隔壁的母貓生了小貓、對面的阿婆一個人獨居之類的。
這裡是高雄板,請討論與多數高雄市民有直接關聯性的文章。
高雄點請參考板規1-2
修改文章標題請於文章列表按大寫T
修改文章內文請於文章列表按大寫E
同性質文章請以大E修改內文方式加註,請勿於板上重覆多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190.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592715570.A.B42.html
※ 編輯: tonybbbb (110.26.190.173 臺灣), 06/21/2020 20:55:2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Kaohsiung 近期熱門文章
PTT台灣在地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