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違規裁判公告167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時間23分鐘前 (2026/09/04 18:18)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
下了三個禮拜多的雨
今天太陽出來了
我想看球啊
然後現在已經進入選前3個月了
各位談論政治的貼圖片的自己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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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1號
被檢舉人:tacomrchen
判決主文: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2-4(以票券作為交換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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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11 11:33 發表文章(文章代碼:#1gUfVnwH),標題「[交換]
UberEat500元點卷換7-11大拿卷」,以UberEat餐飲點數卷及7-11提貨券作為交換標的物
。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2-4
2. 引用罰則:2-4(票券交換/徵求,文章或推文水桶)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2-4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之票券作為交換或徵求物,包括
餐飲禮券、提貨券等。
b. 個案事實認定:被檢舉人以UberEat餐飲點數卷及7-11提貨券進行交換,雙方標的
均屬票券性質,扣合2-4禁止規範。
c.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2-4明文規定文章或推文即水桶,不適用一般7-1累進階梯計
算,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處水桶7日。
處分: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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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2號
被檢舉人:shore199006
判決主文:不予處分
檢舉事項: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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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11 23:09 發表文章(文章代碼:#1gUpiuVo),標題「[閒聊] 高雄
市又有教師墜樓?」,轉貼Facebook帳號「劉亞平」之貼文圖片,內容為哀悼高雄市教師
墜樓身亡之消息。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2
2. 裁決說明:經檢視轉貼內容,該則貼文主體為社會事件(教師輕生)之哀悼與關切訊
息,未涉及政治人物言論、政策或選舉相關內容,不符合板規政治文定義之構成要件,不
成立3-12轉錄政治文之指控。
處分:不予處分
引用板規: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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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3號
被檢舉人:a38654
判決主文:水桶 97 日(原7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12(轉錄政治粉專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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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13 02:55 於文章(文章代碼:#1gU_wZiU)下方推文「挺霸凌難波灣
」,並夾帶連結(https://i.verb.tw/Z7TPAmk8.jpg

),內容為Facebook粉專「臺灣非賣
藥電台」發布之政治評論貼文,針對高雄市長及民進黨市長參選人未就四維國小事件表態
譴責一事進行政治性批評。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2、7-1、3-14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初犯7日)併3-14(選舉期間違規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12規定,禁止轉錄他人政治文,轉錄範圍明文包括他版、
FB、Dcard等社群軟體。
b. 個案事實認定:經檢視被檢舉人所附連結圖片,內容明確針對政治人物之政治表態
進行評論批評,屬政治文範疇,扣合3-12禁止規範。
c.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
d.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屬初犯,依7-1累進階
梯處水桶7日,併3-14加重90日,合計97日。
處分:水桶 97 日
引用板規:3-12、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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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4號
被檢舉人:abomgo
判決主文:水桶 990 日(原900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12(轉貼政治粉專圖文,累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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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23 14:38 於文章(文章代碼:#1gYccaGA)下方推文夾帶連結(
https://i.imgur.com/eWuZjOu.jpeg

),內容為Facebook粉專「政客爽」製作之政治諷刺
圖片,以高雄淹水畫面搭配「高雄最嗨水上樂園」等文字進行政治嘲諷評論。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2、6-8(類推適用)、7-1、3-14
2. 引用罰則:7-1累進階梯併6-8加重、併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12規定,禁止轉錄他人政治文;被檢舉人有多次前科紀錄
,其中2019/4/3(365日,1-8)、2024/7/26(600日,6-1政治圖片洗板,60日基準依6-8
加重10倍)均在10年追訴期內。
b. 個案事實認定:被檢舉人本次再次以政治圖片轉貼於本板,與2024年前科行為模式
高度相似,經板主認定屬明知故犯之累犯情節。板主依累進邏輯,以本次階梯基準90日,
類推適用6-8加重10倍,處水桶900日。
c.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900日+90日=990日。
d.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本次為10年內第3次有效前科後之再犯,累犯情節嚴重。
處分:水桶 990 日
引用板規:3-12、6-8(類推適用)、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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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5號
被檢舉人:biohazard020
判決主文:水桶 97 日(原7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12(轉貼政治粉專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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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23 17:58 於文章(文章代碼:#1gYccaGA)下方推文「高雄遙遙領先
,北部羨慕死了」,並夾帶連結(https://files.catbox.moe/10gli3.png

),內容為
Facebook粉專「政客爽」製作之政治諷刺圖片,以「高雄淹水 青鳥大讚水很清澈!台北
已羨慕」等文字進行政治嘲諷評論。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2、7-1、3-14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初犯7日)併3-14(選舉期間違規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12規定,禁止轉錄他人政治文,轉錄範圍明文包括他版、
FB、Dcard等社群軟體。
b. 個案事實認定:經檢視被檢舉人所附連結圖片,來源確認為Facebook粉專「政客爽
」,內容針對高雄市治水議題進行政治諷刺評論,屬政治文範疇,扣合3-12禁止規範。
c.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
d.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屬初犯,依7-1累進階
梯處水桶7日,併3-14加重90日,合計97日。
處分:水桶 97 日
引用板規:3-12、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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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6號
被檢舉人:xup654z
判決主文:水桶 97 日(原7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10.a(政治文字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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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23 19:25 發表文章(文章代碼:#1gYjYKkn),標題「[閒聊] 台北
放假經濟損失450億,那高雄放假呢?」,內容諷刺媒體報導風向並涉及政治性評論,經板
主認定屬政治文範疇,惟全文約105字,未達3-10.a本國IP政治文最低500字門檻。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0.a、7-1、3-14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初犯7日)併3-14(選舉期間違規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10.a規定,本國IP發表政治文,文章字數至少須500字,
不足字數者處水桶。
b. 個案事實認定:被檢舉人文章內容涉及對媒體政治風向報導之嘲諷評論,經板主裁
量認定屬政治文範疇,惟全文字數遠低於500字門檻,扣合3-10.a禁止規範。
c.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
d.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屬初犯,依7-1累進階
梯處水桶7日,併3-14加重90日,合計97日。
處分:水桶 97 日
引用板規:3-10.a、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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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7號
被檢舉人:charles0939
判決主文:水桶 120 日(原30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6(單月政治新聞文超過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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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2026年8月分共發表5篇政治新聞文,分別為8/18(#1gX3Jwap,蔣萬安嗆發2萬
相關)、8/23(#1gYccaGA,強降雨災情國民黨團相關)、8/24(高雄停班停課相關,經
檢舉後自刪)、8/26(柯志恩爬窗逃生相關)、8/31(#1gYoHpwp,蔣萬安前鎮漁港相關
),均以政治人物言論為主體,遠超板規3-6單月上限兩篇之規定,超額3篇。其中8/18、
8/24兩篇雖經被檢舉人自行刪除,惟刪除時間(8/25 08:11)均晚於檢舉時間(8/24 10:
36),依檢舉流程第10點但書,屬經檢舉後自刪,仍得追究並列入計算。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6、7-1、檢舉流程及規則規定第10點、3-14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併3-14(選舉期間違規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6規定,新聞涉及政治文之判定,單月至多兩篇,違者水
桶處理,情節嚴重者改以併退文處理。
b. 個案事實認定:經逐篇核對,被檢舉人8月共發表5篇政治新聞文,均以政治人物言
論為主體,超額3篇,情節較單純超額1篇更為嚴重。
c. 程序核對:兩篇自刪文之刪除時間均晚於檢舉時間,依檢舉流程第10點但書,不影
響本案受理及計算基礎。
d.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
e.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屬初犯,惟考量超額幅
度達3篇,情節較一般超額1-2篇嚴重,依7-1累進階梯酌情處水桶30日,併3-14加重90日
,合計120日。
處分:水桶 120 日
引用板規:3-6、7-1、檢舉流程及規則規定第10點、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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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8號
被檢舉人:goddamnhuge
判決主文:水桶 7 日
檢舉事項:3-1.d(單日新聞文超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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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24 同日發表兩篇[新聞]文章(#1gYyL5Es「高雄3天下全年1/3雨量」
、另一篇「豪雨灌南部釀災情 卓榮泰:立院刪預算」),超過板規3-1.d每人每日最多發
表一篇新聞之規定。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d、7-1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初犯7日)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1.d規定,每人每日最多發表一篇新聞,自刪亦算,違者
水桶。
b. 個案事實認定:被檢舉人同一天(8/24)發表兩篇新聞文,扣合3-1.d禁止規範。
c.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屬初犯,依7-1累進階
梯處水桶7日。
處分:水桶 7 日
引用板規:3-1.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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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09號
被檢舉人:xup654z
判決主文:不予處分
檢舉事項: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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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25 06:37 發表文章(文章代碼:#1gZCUjkL),標題「[閒聊] 目前
高雄狂下暴雨,真的有要堅持上班上課?」,內文詢問高雄天氣狀況及是否應停班停課。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0
2. 裁決說明:經板主核對發文內容,全文屬單純天氣狀況詢問,未涉及政治人物言論、
政策或選舉相關內容,不符合板規政治文定義之構成要件,不成立3-10字數規定之適用前
提。
處分:不予處分
引用板規: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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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10號
被檢舉人:goddamnhuge
判決主文:水桶 120 日(原30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6(單月政治文超貼共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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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2026年8月分另發表4篇政治新聞文(#1gYoqRc8「高雄3天下全年1/3雨量」、#
1gYyL5Es「豪雨灌南部釀災情」、#1gZIWeHj「賴清德:不要淹水就責備中南部」、#
1gZeN7_b「連日雨轟炸!高雄總圖旁路面驚見大洞」),均以政治人物言論為主體,超過
板規3-6單月上限兩篇之規定,超額2篇。此為被檢舉人本月第二次3-6類型違規(第一次
見20260901008,3-1.d單日超貼)。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6、7-1、3-14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第二次違規)併3-14(選舉期間違規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6規定,新聞涉及政治文之判定,單月至多兩篇,違者水
桶處理。
b. 個案事實認定:經逐篇核對,四篇文章均以政治人物(陳其邁、卓榮泰、賴清德、
市議員許采蓁)言論為主體,超額2篇,扣合3-6禁止規範。
c.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
d.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被檢舉人本月已有第一次違規紀錄(20260901008),本次
為累進第二階,依7-1處水桶30日,併3-14加重90日,合計120日。
處分:水桶 120 日
引用板規:3-6、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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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11號
被檢舉人:chillybreeze
判決主文:水桶 97 日(原7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12(轉貼政治粉專圖文,圖內含政治人物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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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31 於文章(文章代碼:#1gZ4d5Fl)下方推文夾帶連結,內容為
Facebook粉專「高雄好過日」轉發之舊文,該文由政治人物陳柏惟(前立委)、李雨蓁(
高雄市議員)具名撰寫,主題為高雄滯洪池與水利歷史。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2、7-1、3-14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初犯7日)併3-14(選舉期間違規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12規定,禁止轉錄他人政治文,轉錄範圍明文包括他版、
FB、Dcard等社群軟體。
b. 個案事實認定:經檢視被檢舉人所附連結圖片,內容由政治人物具名撰寫,依板主
一貫從嚴裁量標準(凡涉及政治人物即構成政治文),扣合3-12禁止規範。
c.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
d.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屬初犯,依7-1累進階
梯處水桶7日,併3-14加重90日,合計97日。
處分:水桶 97 日
引用板規:3-12、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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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見】本文實質內容為水利工程歷史科普,非直接評論政治人物言論或政見,構成
要件之認定係依循板主一貫從嚴標準,非條文字面文義之明確涵蓋範圍,供日後申訴案件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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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第20260901012號
被檢舉人:arains
判決主文:水桶 97 日(原7日,依3-14選舉期間加重3個月)
檢舉事項:3-10(政治文字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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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 2026/8/25 16:47 發表文章(文章代碼:#1gZLQhGB),標題「Re: [新聞]
高雄被倒3天雨但治水有感 復健科醫師:」,內文除引用原新聞外,附加揭露該醫師與民
進黨政治關聯之評論,屬政治文範疇。扣除可搜尋之引用新聞內容,被檢舉人原創評論部
分約僅250-270字,未達3-10.a本國IP政治文500字門檻。
判決理由:
1. 引用板規:3-10.a、3-10.e、7-1、3-14
2. 引用罰則:7-1(水桶罰責累進,初犯7日)併3-14(選舉期間違規加重3個月)
3. 裁決說明:
a. 條款要件闡述:依板規3-10.a規定,本國IP發表政治文,文章字數至少須500字;
依3-10.e規定,可搜尋之網路公開文獻不列入字數計算。
b. 個案事實認定:被檢舉人文章明確涉及政治人物及政黨關聯之評論,屬政治文範疇
;扣除引用之公開新聞內容後,原創評論字數遠低於500字門檻,扣合3-10.a禁止規範。
c. 選舉期間加重:本案違規時點屬板規3-14所定選舉期間內,依規定水桶時間應併加
三個月。
d. 罰則與歷史紀錄比對:依現有卷證未見被檢舉人前科紀錄,屬初犯,依7-1累進階
梯處水桶7日,併3-14加重90日,合計97日。
處分:水桶 97 日
引用板規:3-10.a、3-10.e、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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