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高雄勞工局之勞基法法令見解與勞動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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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狀況懶人包:. 高雄市勞工局回文,內容可以解釋為繼父母喪亡,不需要有收養事實,即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定,向所屬雇主申請喪假。. 附上公文供參考. https://imgur.com/ddWTMvA. https://imgur.com/QrHmC9D. 原文太長就不引述了,原文懶人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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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 本人之繼祖父(爸爸的繼父)過世,家母以訃聞向任職公司申請喪假,該公司以繼祖父未收養父親為由拒絕。. 5/25實際詢問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該局表示勞工請假規則未明定繼父母之定義,故繼父母之定義應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為之,繼父母之認定應有收養事實,家母之任職公司不給予6天喪假未違反勞工請假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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