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高雄勞工局之勞基法法令見解與勞動部不同

看板Kaohsiung (高雄)作者 (WeberW)時間6年前 (2020/06/02 16:56), 6年前編輯推噓13(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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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 本人之繼祖父(爸爸的繼父)過世,家母以訃聞向任職公司申請喪假,該公司以繼祖父未收 養父親為由拒絕。 5/25實際詢問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該局表示勞工請假規則未明定繼父母之定義,故繼父母 之定義應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為之,繼父母之認定應有收養事實,家母之任職公司不給予 6天喪假未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惟詢問勞動部,該部持相反意見。 當天到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6/1高雄市勞工局回覆「本案因事涉相關法令,待函詢 勞動部後再另函回覆。」 附上在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的內文。 https://imgur.com/2o3rU1O
我也不知道到底哪邊才是對的,只知道標準不該不同,目前就等勞動部函覆高雄市勞工局 ,高雄市勞工局再發正式公文給我,如果確定依法可請喪假,我再把公文給家母的任職公 司請喪假了,後續會再更新上來。 本文: 當天詢問高雄市勞工局的時候,感覺就非常的差,一開始提供錯誤的函釋,然後又提供不 出法源依據,最後跟我提出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我當下google完 該法條的想法是什麼鬼阿,根本文不對題阿。 抱著質疑的心情,接下來我就依次詢問了台南市、台中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勞工局,結 果台中市勞工局也一樣說繼父母的認定需有收養事實,但台南市、台北市及新竹市的勞工 局都說不用。 這也不是新的法令了,怎麼會有各地方政府有不同法令解讀的情形,最後聲音親切好聽的 新竹市勞工局小姐姐建議我可以問勞動部。 當下去電詢問勞動部,勞動部表示繼父母不需有收養事實就可以依法請喪假,我還請他幫 我再三確認,因為高雄及台中市勞工局看法不同,並且提醒他代表的是勞動部,然而答案 依舊不變。 勞動部是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立法單位,但高雄市勞工局之法令解讀卻與勞動部 相反,所以就有了我到1999市長信箱線上系統陳情的情況。 心情抒發: 聽家母說祖母、繼祖父及父親都曾在3X年前在母親的公司一起任職過幾年,所以老闆娘才 會知道祖父是祖母的再婚,與父親沒有血緣關係。這老闆娘真的很無情,父親早逝,是家 母未改嫁並拉拔我長大的,而祖母及祖父在這兩年相繼過世,家母也一路做到快退休了, 連請個喪假也要擋,完全不講情理,明明是200多人的大工廠,賺到家財萬貫了,居然跟 資深老員工計較這個,既然要講”法”,只好跟他講到底了。 PTT長文首發,如有不佳,請見諒。 6/3:修改排版,文字未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84.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591088188.A.32D.html

06/02 17:25, 6年前 , 1F
慣老闆不意外
06/02 17:25, 1F

06/02 18:59, 6年前 , 2F
所以只能請你等函釋了 本來就不能依據承辦人的口頭
06/02 18:59, 2F

06/02 18:59, 6年前 , 3F
論法啊 期待你後續更新函釋結果
06/02 18:59, 3F

06/02 19:27, 6年前 , 4F
06/02 19:27, 4F

06/02 21:07, 6年前 , 5F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06/02 21:07, 5F

06/02 21:07, 6年前 , 6F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06/02 21:07, 6F

06/02 21:09, 6年前 , 7F
民法1079講收養看起來對應養父母,跟繼父母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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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1:09, 6年前 , 8F
更正→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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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2:09, 6年前 , 9F
雖然於法必須提供繼父母之收養關係證明文件,於理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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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2:09, 6年前 , 10F
在有些刁難的味道...希望原po媽媽能爭取到應有的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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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2:09, 6年前 , 11F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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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2:51, 6年前 , 12F
聽起來似乎是高雄勞工局有點混淆了養父母跟繼父母
06/02 22:51, 12F

06/02 22:51, 6年前 , 13F
的差別,可以參考法務部法律字第0910020191號函釋,
06/02 22:51, 13F

06/02 22:51, 6年前 , 14F
其中有清楚解釋養父母跟繼父母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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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3:12, 6年前 , 15F
要依據勞基法條紋做解讀,而非函釋哦
06/02 23:12, 15F

06/02 23:13, 6年前 , 16F
更正:文
06/02 23:13, 16F

06/02 23:16, 6年前 , 17F
依法解釋應是有親屬關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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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23:19, 6年前 , 18F

06/02 23:24, 6年前 , 19F
因此你母親以第二款請假係得准假的
06/02 23:24, 19F

06/03 02:35, 6年前 , 20F
依m大提及的法務部函釋,舉例小美的媽媽去世,爸爸
06/03 02:35, 20F

06/03 02:36, 6年前 , 21F
與西阿姨再婚。西阿姨婚後依法律上程序收養小美,
06/03 02:36, 21F

06/03 02:36, 6年前 , 22F
西阿姨就是「養母」。如果西阿姨沒有收養小美,西
06/03 02:36, 22F

06/03 02:36, 6年前 , 23F
阿姨就是「繼母」。
06/03 02:36, 23F

06/03 02:40, 6年前 , 24F
雖然該函釋的背景是跟公務人員有關,因民法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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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02:40, 6年前 , 25F
關也是法務部,定義應該是通用的,而親屬關係定義
06/03 02:40, 25F

06/03 02:40, 6年前 , 26F
本來就要回到民法去看,高市勞工局顯然搞混了。
06/03 02:40, 26F

06/03 02:45, 6年前 , 27F
只是原po媽媽的公司真不近人情,是誰會沒事要當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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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02:45, 6年前 , 28F
請假?請節哀。也希望有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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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berW (220.130.84.158 臺灣), 06/03/2020 08:39:02

06/03 09:46, 6年前 , 29F
推,很多人不敢爭取 加油
06/03 09:46, 29F

06/09 10:05, , 30F
公司的名子貼出來!開誠公佈
06/09 10:05, 30F

06/09 21:47, , 31F
你有問題要自己去跟老闆講啊
06/09 21:47, 31F

04/22 17:48, , 32F
高雄慣老闆們聽到勞基法都惱羞了
04/22 17:48, 32F
文章代碼(AID): #1UrXGyCj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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