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客積欠房租

看板Keelung (基隆)作者 (gwang3884)時間14年前 (2011/05/15 00:01),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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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lom (花的姿態)》之銘言: : 我有戶中正國宅的公寓,在去年三月開始出租,房客是在中船市場作牛肉麵生意 : 但房客在交完押金跟第1個月的房租之後,就沒有按時交過房租 : 去年九月時曾寄2封存證信函告知催繳房租及終止租約 : 但房客仍不理會,也不搬遷 : 這段期間中曾經斷水2個多月,他們也答應會陸續繳交積欠的房租 : 但在復水後,房租仍然是斷斷續續的交,至今仍未繳齊 : 現在希望他們可以盡快搬出,請問我該怎麼作呢? : 是拿著之前的存證信函到警察局備案? : 或是得到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 另外,存證信函是否需要再寄一次給他們呢? : 謝謝大家的幫忙回答 按照民法規定,積欠兩個月以上之租金才可終止租約,如果您之前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 是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租約應該在去年九月就合法終止了。(民法第440條第2項參照) 如果房客仍拒不搬遷,想要借助法院強制執行的公權力,那就必須雙方訂有願受搬遷 強執行並經公證之約款(公證法第13條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參照),依照您 的po文似無法看出滿足這個條件。另租賃糾紛屬於民事事件,警察無法介入。當然過程中 如果出現言語污辱或肢體動作那又另當別論了。 所以,依照目前的情況,除了房客自願搬遷外,可能採取的作法一是向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雙方合意一搬遷期日,,這份調解筆錄經法院認可後就可成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參照)日後房客仍不履行即可持此一調解筆錄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前提是房客願意到場參與調解。因此,最後的辦法就是向法院起訴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個人比較有疑問的是,您在終止租約後又繼續收受房租,當然,站在您的角度,那是在 清償積欠的租金,但是從承租人的角度而言,他是不是有另外成立不定期租約的意思呢? 個人認為這件事可能會成為訴訟上的爭點。 以上拙見謹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75.200

05/15 00:08, , 1F
複製貼上=.=
05/15 00:08, 1F

05/15 13:33, , 2F
是的..我們是希望他能清償積欠的租金..我覺得他可能沒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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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不定期租約的意圖..他可能只是想能拖則拖..住多久算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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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3:35, , 4F
關於這個部份我會特別注意一下..謝謝您寶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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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15:32, , 5F
可以請專門處理此類糾紛的專業人士處理阿~我之前有委過
05/15 15:32, 5F
文章代碼(AID): #1DpgTcc6 (Kee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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