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客積欠房租
※ 引述《solom (花的姿態)》之銘言:
: 我有戶中正國宅的公寓,在去年三月開始出租,房客是在中船市場作牛肉麵生意
: 但房客在交完押金跟第1個月的房租之後,就沒有按時交過房租
: 去年九月時曾寄2封存證信函告知催繳房租及終止租約
: 但房客仍不理會,也不搬遷
: 這段期間中曾經斷水2個多月,他們也答應會陸續繳交積欠的房租
: 但在復水後,房租仍然是斷斷續續的交,至今仍未繳齊
: 現在希望他們可以盡快搬出,請問我該怎麼作呢?
: 是拿著之前的存證信函到警察局備案?
: 或是得到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 另外,存證信函是否需要再寄一次給他們呢?
: 謝謝大家的幫忙回答
按照民法規定,積欠兩個月以上之租金才可終止租約,如果您之前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
是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租約應該在去年九月就合法終止了。(民法第440條第2項參照)
如果房客仍拒不搬遷,想要借助法院強制執行的公權力,那就必須雙方訂有願受搬遷
強執行並經公證之約款(公證法第13條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參照),依照您
的po文似無法看出滿足這個條件。另租賃糾紛屬於民事事件,警察無法介入。當然過程中
如果出現言語污辱或肢體動作那又另當別論了。
所以,依照目前的情況,除了房客自願搬遷外,可能採取的作法一是向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雙方合意一搬遷期日,,這份調解筆錄經法院認可後就可成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參照)日後房客仍不履行即可持此一調解筆錄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前提是房客願意到場參與調解。因此,最後的辦法就是向法院起訴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個人比較有疑問的是,您在終止租約後又繼續收受房租,當然,站在您的角度,那是在
清償積欠的租金,但是從承租人的角度而言,他是不是有另外成立不定期租約的意思呢?
個人認為這件事可能會成為訴訟上的爭點。
以上拙見謹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75.200
→
05/15 00:08, , 1F
05/15 00:08, 1F
→
05/15 13:33, , 2F
05/15 13:33, 2F
→
05/15 13:34, , 3F
05/15 13:34, 3F
→
05/15 13:35, , 4F
05/15 13:35, 4F
→
05/15 15:32, , 5F
05/15 15:32, 5F
Keelung 近期熱門文章
PTT台灣在地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