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基隆市議員張秉鈞一家三口詐逾千萬助理費 二審仍獲緩刑

看板Keelung (基隆)作者 (HIRO)時間1月前 (2024/11/09 14:05), 1月前編輯推噓20(30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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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議員張秉鈞一家三口詐逾千萬助理費 二審仍獲緩刑 https://tinyurl.com/mr2j248m 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張秉鈞及前基隆市議員父親張錦煌、母親陳瓊茹,一家三口涉嫌以人 頭詐領助理費,合計逾千萬。一審依貪污罪判處張秉鈞1年11月徒刑、張錦煌2年徒刑、陳 瓊茹1年11月,另張秉鈞涉《政治獻金法》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三人均宣告緩刑。二審的 高等法院日前維持原判,可上訴。 民進黨籍基隆市議員張秉鈞(圖)及前基隆市議員父親張錦煌、母親陳瓊茹,一家三口涉 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合計逾千萬。一審三人均宣告緩刑,二審的高等法院日前維持原判 ,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判決指出,張秉鈞當選基隆市議會第19屆議員,他與父親、前基隆市議員張錦煌及母親陳 瓊茹,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等,共計新台幣119萬2089元。此外,張錦煌自民國98年7月起 至107年12月擔任基隆市議員期間涉與陳瓊茹以吳姓臭豆腐攤販、陳姓男子為人頭詐領助 理費,共計962萬5895元。 另一方面,112年3月24日張秉鈞登記民進黨基隆市立委初選,未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 戶,涉嫌收受張錦煌從游姓支持者收到的政治獻金100萬元。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審酌,張秉鈞等人無刑事犯罪紀錄,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 態度良好,知所悔悟;另衡量其犯罪動機因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 補、立委競選費用等,因此分別量刑。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張秉鈞有期徒刑1年11月,涉《政治 獻金法》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刑4月,均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80 萬元,並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 張錦煌被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瓊茹被判 刑1年11月,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一年內須向公庫支付60萬元。 案經檢察官、張秉鈞及張錦煌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張秉鈞等人上訴請求 酌減緩刑所附向公庫支付金額,二審認為,一審關於張秉鈞等人的附條件緩刑宣告,尚屬 允洽,雙方上訴無理由,日前維持原判,可上訴。 (責任主編:莊儱宇) ------------------------ 民眾黨高虹安詐領11萬,判刑7年4月 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判決貪1330萬,判刑12年 無黨籍童仲彥詐領助理費5萬餘元,判刑3年10個月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詐領助理費431萬,判刑10年半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詐領助理費1388萬元,判刑8個月 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詐領助理費新台幣785萬,判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前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7年間涉詐領1048萬,無罪 好奇查了相關判例,只能說詐領助理費的案子很多,但結果大不同。 輕判,無罪,緩刑的理由"很多",包括但不限於支出大於使用,犯後態度良好,實際只判違造文書的刑期等等等 就如本案也是考量張秉鈞錢都是花在選民服務,公益支出才會詐領,算是情有可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202.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eelung/M.1731132347.A.0A1.html ※ 編輯: SAKUHIRO (220.129.202.90 臺灣), 11/09/2024 14:20:11

11/09 14:28, 1月前 , 1F
情有可原 查無不法
11/09 14:28, 1F

11/09 14:40, 1月前 , 2F
某r某h:
11/09 14:40, 2F

11/09 14:42, 1月前 , 3F
助理費就能拿千萬 一定都是公益 其他的錢也都是做公益
11/09 14:42, 3F

11/09 15:13, 1月前 , 4F
小小草民崩潰
11/09 15:13, 4F

11/09 15:30, 1月前 , 5F
犯後態度很重要,雖然獲判緩刑,但政治路已斷絕。
11/09 15:30, 5F

11/09 16:12, 1月前 , 6F
綠色的就是用做公益,其他顏色就是貪污,很容易判啊
11/09 16:12, 6F

11/09 16:32, 1月前 , 7F
詐領就是錯,即使是用在選民服務都一樣
11/09 16:32, 7F

11/09 16:34, 1月前 , 8F
顏色對了就沒關係,不是喊假的
11/09 16:34, 8F

11/09 16:51, 1月前 , 9F
質疑就是草民
11/09 16:51, 9F

11/09 17:41, 1月前 , 10F
幹他媽的為何緩行,應該槍斃
11/09 17:41, 10F

11/09 19:27, 1月前 , 11F
延續了兩代的犯罪結構,該黨其他人一無所知?正巧橫
11/09 19:27, 11F

11/09 19:27, 1月前 , 12F
跨U昌經營基隆時期
11/09 19:27, 12F

11/09 20:08, 1月前 , 13F
這次R哥推文尚屬有理,犯後態度確實影響判決輕重。
11/09 20:08, 13F

11/09 20:09, 1月前 , 14F
但這也顯示司法要爭取無罪的成本代價非常高。
11/09 20:09, 14F

11/09 20:36, 1月前 , 15F
反觀查不到的還在關
11/09 20:36, 15F

11/09 20:40, 1月前 , 16F
詐領千萬還可以緩刑喔,笑死
11/09 20:40, 16F
※ 編輯: SAKUHIRO (220.129.202.90 臺灣), 11/09/2024 20:43:54

11/09 20:43, 1月前 , 17F
真爽,所以這種判例就是鼓勵民代貪這類錢,沒抓到就賺到
11/09 20:43, 17F

11/09 20:43, 1月前 , 18F
,抓到認罪就緩刑而已。
11/09 20:43, 18F

11/09 20:45, 1月前 , 19F
犯後態度重要,犯人認錯換取緩刑,但依舊上訴二審,看
11/09 20:45, 19F

11/09 20:45, 1月前 , 20F
不出來是什麼態度
11/09 20:45, 20F

11/09 22:38, 1月前 , 21F
上訴二審不是不認罪,是請求減輕支付公庫金額,內
11/09 22:38, 21F

11/09 22:38, 1月前 , 22F
文就有寫,培養閱讀能力不犯法。
11/09 22:38, 22F
我有說犯人不認罪嗎?上面推文已經說了"犯人認錯換取緩刑",在你眼裡無法理解成犯人 認罪了嗎?要引戰別人沒有閱讀能力前,先想想自己,培養理解能力不要急著無端攻擊 他人。

11/10 00:29, 1月前 , 23F
上訴二審叫做態度不佳?這也只有你翻譯的出來吧
11/10 00:29, 23F

11/10 00:29, 1月前 , 24F
培養閱讀能力真的不犯法
11/10 00:29, 24F
我有說犯人態度不佳嗎,看不出什麼態度一定是態度不佳?我是覺得犯人雖然為了獲取緩 刑態度"誠懇"的認罪了,但又捨不得80萬,這種怕坐牢又摳門的態度很好笑拉XDD 不過我倒是覺得你自己認為這叫做態度不佳吧,不然幹嘛自己說這叫態度不佳 至於犯人貪汙近千萬,繳個80萬還覺得太多要上訴,是什麼態度是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只是不知道繳80萬覺得多,貪汙近十倍千萬元的時候是什麼態度啊 ※ 編輯: SAKUHIRO (220.129.202.90 臺灣), 11/10/2024 01:50:59

11/10 02:02, 1月前 , 25F
看你平時的言論,就是想酸而已嘛,裝什麼?
11/10 02:02, 25F

11/10 02:03, 1月前 , 26F
這種犯後態度佳的案例都可以酸了,平常不知道悲憤
11/10 02:03, 26F

11/10 02:03, 1月前 , 27F
成什麼樣子。
11/10 02:03, 27F

11/10 02:05, 1月前 , 28F
只可惜不懂法律,要酸也是亂酸一通。
11/10 02:05, 28F

11/10 02:13, 1月前 , 29F
他是酸言行不一,至於犯後態度佳不佳的,那是你的解讀,他
11/10 02:13, 29F

11/10 02:13, 1月前 , 30F
可沒講
11/10 02:13, 30F

11/10 02:40, 1月前 , 31F
從酸言酸語可以探知他的態度,少在那裝。
11/10 02:40, 31F

11/10 07:51, 1月前 , 32F
法官 大法官都自己人 小心釋憲下去直接無罪
11/10 07:51, 32F

11/10 07:52, 1月前 , 33F
然後 某人幹嘛跟某R認真 前版主被捅 剩他在X
11/10 07:52, 33F

11/10 09:12, 1月前 , 34F
小小草民超氣的
11/10 09:12, 34F

11/10 09:17, 1月前 , 35F
台灣還真是犯罪天堂,砍人道歉都可教化
11/10 09:17, 35F

11/10 10:14, 1月前 , 36F
為啥認罪就能緩刑?這是七年以上的罪欸
11/10 10:14, 36F
還有 122 則推文
11/13 02:37, 1月前 , 159F
法官,其實一審公衛文還是不認罪,法官明明還是給公衛
11/13 02:37, 159F

11/13 02:37, 1月前 , 160F
文緩刑,然後幻想順不順誰的意,我都不知道該說啥
11/13 02:37, 160F

11/13 09:56, 1月前 , 161F
你的理解可能有問題 沒有人會搞不清楚什麼是法官/檢察官
11/13 09:56, 161F

11/13 09:56, 1月前 , 162F
貪汙466元的邏輯就是檢察官"發明"而法官沿用的 我當然不
11/13 09:56, 162F

11/13 09:57, 1月前 , 163F
特地一直去強調是檢察官或法官 因為兩邊這方面沒有差異
11/13 09:57, 163F

11/13 09:57, 1月前 , 164F
沒有什麼法官沿不沿用,法官判決是看證據
11/13 09:57, 164F

11/13 09:58, 1月前 , 165F
公衛文當然不認罪啊 沒有人會貪汙466元 而且這金額還不
11/13 09:58, 165F

11/13 09:58, 1月前 , 166F
檢察官起訴,法官判無罪的也所在多有,馬英九特別費案不就是?
11/13 09:58, 166F

11/13 09:58, 1月前 , 167F
是特定哪一筆款項 而是檢察官根據一堆數字加加減減得出
11/13 09:58, 167F

11/13 09:58, 1月前 , 168F
什麼叫沒有人會貪污466元? 那多少錢以上才會貪污??
11/13 09:58, 168F

11/13 09:59, 1月前 , 169F
來的 你薪轉戶轉進一筆5萬 檢察官認定你只該拿49500
11/13 09:59, 169F

11/13 09:59, 1月前 , 170F
所以你就是貪汙500元 這就硬要掰出一個貪汙數字出來
11/13 09:59, 170F

11/13 10:00, 1月前 , 171F
法官判決本身自我矛盾 一邊說王沒犯意 一邊判王貪汙
11/13 10:00, 171F

11/13 10:01, 1月前 , 172F
所以人在無意識之間就會貪汙了 根本莫名其妙
11/13 10:01, 172F

11/13 10:02, 1月前 , 173F
這個案子的所謂證據 就是"按照檢察官的計算方式 多拿"
11/13 10:02, 173F

11/13 10:03, 1月前 , 174F
完全是主觀認定 而審判長一邊說"我知道你沒有犯意"
11/13 10:03, 174F

11/13 10:04, 1月前 , 175F
一邊判刑 這也是常人無法理解的"沒犯意 要怎樣貪汙"
11/13 10:04, 175F

11/13 10:05, 1月前 , 176F
回歸主題 罪行重大與否 是在於犯罪人的犯意跟牽涉的範圍
11/13 10:05, 176F

11/13 10:05, 1月前 , 177F
也就是就 當你刻意找人頭來詐領 當你牽涉金額高達千萬
11/13 10:05, 177F

11/13 10:06, 1月前 , 178F
可見你預謀犯案而且金額龐大 不過對檢察官來講 就不是這
11/13 10:06, 178F

11/13 10:09, 1月前 , 179F
樣 他只看你有沒有照他意思認罪而已 認就輕判 不認重判
11/13 10:09, 179F

11/13 10:10, 1月前 , 180F
法官當然有他的裁量空間 但是基本上還是在檢察官設定的
11/13 10:10, 180F

11/13 10:10, 1月前 , 181F
框框裡作判斷 所以才會發生審判長認為沒犯意 卻仍然判刑
11/13 10:10, 181F

11/13 10:16, 1月前 , 182F
其他助理也不是真的認為自己貪汙 只是屈服在檢察官標準
11/13 10:16, 182F

11/13 10:18, 1月前 , 183F
還看不懂什麼叫 "檢察官說你貪汙" 那就不用討論了 你就
11/13 10:18, 183F

11/13 10:19, 1月前 , 184F
"無視常理" 而完全認同檢察官的邏輯 不需要多說什麼
11/13 10:19, 184F

11/13 10:22, 1月前 , 185F
檢察官的邏輯 可以超越常理嗎 你可以再想一想
11/13 10:22, 185F

11/13 10:32, 1月前 , 186F
有沒有犯意,跟有沒有犯罪,本來就沒關係。
11/13 10:32, 186F

11/13 10:32, 1月前 , 187F
不知者無罪這個本身就是錯誤的觀念。
11/13 10:32, 187F

11/13 10:33, 1月前 , 188F
法官沒有"全盤接受"檢察官邏輯 但還是在這個邏輯上判刑
11/13 10:33, 188F

11/13 10:34, 1月前 , 189F
去針對法官其實沒多大意義 因為源頭是檢察官
11/13 10:34, 189F

11/13 10:35, 1月前 , 190F
沒犯意要怎麼貪汙 沒邏輯要怎麼思考 大概是一樣的道理
11/13 10:35, 190F

11/13 10:39, 1月前 , 191F
沒有犯意不會貪污? 哈哈...
11/13 10:39, 191F

11/13 10:47, 1月前 , 192F
感謝樓上示範
11/13 10:47, 192F

11/13 11:41, 1月前 , 193F
那也要你找的律師夠強,能創造出說服法官的大水庫理論
11/13 11:41, 193F

11/13 11:41, 1月前 , 194F
,而且你舉的例子不就說明,檢察官說的,法官不一定沿
11/13 11:41, 194F

11/13 11:41, 1月前 , 195F
用,跟你說真的很累,連原判決都不去看,一直死咬466,
11/13 11:41, 195F

11/13 11:42, 1月前 , 196F
你知道王前面說薪資46000,然後勞健保外加才會到48xxx,
11/13 11:42, 196F

11/13 11:42, 1月前 , 197F
但問題是後來調薪到48xxx,如果外加勞健保應該是5xxxx,
11/13 11:42, 197F

11/13 11:42, 1月前 , 198F
而不是繼續領48xxx,你知道王破口在這嗎?
11/13 11:42, 198F
文章代碼(AID): #1dBlkx2X (Kee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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