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大澎湖國際渡假村案通過環評
有人對於這個案子清楚的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環署綜字第0990117837號
主 旨:公告「大澎湖國際渡假村案申請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說明
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大澎湖國際渡假村案申請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復及採取之減輕與預
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
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
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 向自來水公司申請自來水原水供水量不得超過300CMD。
(二) 應於施工前完成文化遺址之試掘工作。
(三) 應於施工前完成兩季之海域、陸域生態調查。
(四) 營運期間應持續進行每季之水質、生態監測。
(五) 應設置具專業背景之海域巡查專責人員。
(六) 不得辦理海上遊憩活動。
(七) 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八)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施工。
二、 本案開發單位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確實履行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
及減輕之措施及上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
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三、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
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沈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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