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民權街口的不當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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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99年11月29日下午四點五十六分行經三峽民權街46號前遭員警攔
下,以「未依號誌行駛」之名義被警員侯智祥開單告發,在過程有許多爭議
處與員警溝通無效,決定在此發文投訴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的不合理
行為。
第一,筆者認為不合理之處,在於平時進行車輛管制時,會在街道中央
放置告示牌以提醒汽機車駕駛,筆者進入民權街前,並未看到該告示。在沒
有告示的情況下,員警仍以「未依號誌行駛」進行開單告發,此為一不合理。
第二,筆者詢問員警侯智祥,為何未將告示擺出,侯以「告示會阻礙行
人通行」為由告知。民權街既然已完成整建,道路開闊,為何小小的告示牌
會阻礙行人通行?此為二不合理之處。
第三,筆者向員警侯智祥表示,倘若員警有意要攔阻進入民權街的汽機
車駕駛人,應當在街口設置相關設施。侯以「反正你為反交通規則是事實」
答覆。倘若警察有心要維護行人安全,為何不在街口進行攔阻(且街口即為
警局,不是更方便?),而要等到汽機車駕駛已經駛入街區內才進行攔阻?
此為三不合理處。
政府設立警察,是為了要維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不是要「誘民入
罪」,以開單告發充實國庫。員警並未盡告知汽機車駕駛人該路段行駛時間
之責任,反而埋伏街區內,待汽機車駕駛人有觸法之事實,進行開單告發。
實在不可取!
親愛的警察先生,你們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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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沒了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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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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