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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SongShan (松山區)作者時間14年前 (2011/08/02 18:5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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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與版主相關部分,無關部分已移除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Bz9snTW ] 作者: 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時間: Thu May 20 10:25:50 2010 二、新增/刪除板主 <新增板主> 1.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2.若該板無板主,請至LifeNewboard板提出連署。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3>連署理由請確實填寫,過於簡略者小組長得判定為無效連署。 4>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25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3.新增之板主須符合登入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之限制。 5.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不計班板、組務板)。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11>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 12>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 有人願意出馬嗎? ※ 編輯: yuliwang 來自: 219.85.1.147 (08/02 18:57)

08/02 23:2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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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3:21, 1F
文章代碼(AID): #1EDzTb7Y (So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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